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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9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29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偵字第二七三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貳點參壹公克)及大麻煙壹支(煙捲重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並更正:甲○○係以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之代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三千元)購得本件為警查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並於證據部分補充:本件尚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及大麻煙一支扣案可稽,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淨重二‧三一公克)及大麻煙一支(煙捲重0‧九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裁判,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
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
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98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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