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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042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30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5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4年4 月1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明知其係後備軍人,經桃園縣後備司令部核發召集符號大業931701號編號0112號之教育召集令,指定其應於民國96 年7月11日,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350 號(下湖西營區)報到參加教育召集1 日。該召集令於96年6 月1日送達予甲○○住處,由其父黃金發收受。其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而不參加此次召集。案經桃園縣後備司令部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父黃金發於96年6 月底有告知其要於上開期日前往上址參加教育召集等情屬實(偵卷第12頁)。並有被告之父黃金發簽收之教育召集令掛號郵寄之回執、證明書、桃園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明知應受召集,竟無故不前往報到,逾入營期限2 日,顯有避免教育召集之主觀意圖。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之行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六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曾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04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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