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ABDUL AL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ABDUL ALE 男 馬來西亞國 選任辯護人 周武榮律師 余俊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ABDUL ALEEM BIN SYED BUHARI (下簡稱ALEEM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罪,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起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之殷實商人,從事海鮮食材及紙張進出口貿易,未曾有吸毒或其他刑案前科紀錄,本案實係因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作業疏失,將非被告所有、亦非被告所欲受領之夾藏有毒品K 它命之包裹,誤為被告之包裹,而依被告之指示寄送至被告指定之「阿里巴巴的廚房」餐廳內。被告因此無端受累,實感無辜。而被告家人為與被告共同面對司法審判,已來台賃屋長期居住,且被告護照已遭扣案,當無出境可能,是可見被告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更罔論本件檢警已偵查完備,被告絕無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ALEEM 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迄今。經本院審閱全案卷證,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雖被告一再辯稱該夾藏有第三級毒品K 他命之包裹係快遞公司誤送至被告指定之人之手,然依據證人楊信心、巴基斯坦籍人士SALEEM等人之證詞、行動電話通聯記錄所示之基地台位置、及蓋有迪比翼國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而顯示應為該公司所製作之聯絡情形表所載,當不能排除本案包裹確係由被告假他人之名,通知快遞公司送往自己指定之SALEEM手中,而由 SALEEM代收後再轉交予己之重大嫌疑,可見被告涉嫌與他人共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以本罪法定刑度之重,足認非予羈押,甚難進行未來之審判及執行,是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要難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此外,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聲請人所為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