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另前開案件復經本院裁定分別減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另前開案件復經本院裁定分別減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 │項 │ │ │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14日 │95年11月28日採尿時起回溯96│95年7月11日 │95年7月11日 │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3965號 │度毒偵字第6178號 │度偵字第16321號 │度偵字第1645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413 號 │96年度壢簡字第456號 │96年度易字第55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4日 │96年3月30日 │96年5月30日 │96年9月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41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456號 │96年度易字第55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8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14日 │96年5月14日 │96年6月25日 │96年10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公權期間或罰金│(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 │ │額 │第3956號裁定) │第3956號裁定) │第5851號裁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