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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執他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該局93年1 月27日刑鑑字第0920238694號鑑驗通知書1 份在卷可憑,是該扣案手槍1 支屬違禁物無誤。又本案被告甲○○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嫌乙節,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2月27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判決無罪確定,復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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