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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請停止羈押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潘政宏楊晴翔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原名簡建志
即被告
號(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有串證之虞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8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斟酌本案已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96年12月26日宣判,認應准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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