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98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簡建志 號(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有串證之虞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8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斟酌本案已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96年12月26日宣判,認應准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