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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一年二月,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送監合併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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