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連續販賣第二│共同連續行使│ │ │級毒品罪 │偽造私文書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有期徒刑8月 │ │ │月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8條、│ │ │條例第4條第2│第216條 │ │ │項、修正前刑│ │ │ │法第56條 │ │ ├───────┼──────┼──────┤ │ 犯罪日期 │民國89年1月 │民國88年7月6│ │ │8日起至89年 │日晚間9時許 │ │ │2月12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0│法院檢察署88│ │ │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99│ │ │7號 │9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 後│ │ │法院 │ │ 事├────┼──────┼──────┤ │ 實│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89年度訴字第│ │ 審│ │第496號 │19號 │ │ ├────┼──────┼──────┤ │ │判決日期│91年7月10日 │89年4月25日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 │ 定│ │ │法院 │ │ 判├────┼──────┼──────┤ │ 決│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89年度訴字第│ │ │ │第5556號 │19號 │ │ ├────┼──────┼──────┤ │ │確定日期│91年10月2日 │89年6月3日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未合於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件 │3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肆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