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汪宜忠
- 選任辯護人
- 蘇家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莊文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彥傑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 被告
- 陳世峰
- 被告
- 馮輝武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智瑋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鈺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雷 麗律師
- 被告
- 陳裕昇(原名陳吉慶)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嘉
- 被告
- 呂哲文
- 選任辯護人
- 姚宗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陳昱鈞
- 指定辯護人
- 徐嘉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54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853號、102年度偵字
第13744號、第14151號、第15126號、第16323號、第1661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㈠汪宜忠詐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部分)及執行刑部分;㈡馮輝武詐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部分)及執行刑部分;㈢莊智瑋詐欺(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18、22、31、32、37、38部分)、恐嚇取財及執行刑部分;㈣呂哲文恐嚇取財部分;均撤銷。
汪宜忠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輝武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莊智瑋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5、18、22、31、32、37、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18、22、31、32、37、3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呂哲文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其他上訴駁回。
汪宜忠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
馮輝武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
莊智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裕昇前㈠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仍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㈡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21號裁定就上開㈠案之罪,減為有期徒刑4月,並與上開㈡案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陳裕昇於92年6月27日入監執行,於97年7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100年2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以上構成累犯)。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冠瑋(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陳功舜(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曾偉綸(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陳功堯(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陳裕昇、陳建嘉、邱丞君(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葉芮菲(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陳威榤(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少年李○傑(由檢察官另案移送少年法庭)、羅迪(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匯入人頭帳戶之戶名、銀行別及帳號」欄所示林崇宇等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之存摺與金融卡,並以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示詐術,使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陳有慈等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或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後,詐欺集團成員即經由羅迪指示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陳建嘉、邱丞君、葉芮菲、陳威榤、少年李○傑等人持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渠等分工方式如下: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負責接收羅迪指示,聯絡車手頭,指揮車手提領詐騙款項及轉匯詐騙款項;陳世峰亦負責維護電腦網路及通訊;馮輝武負責保管詐騙款項及匯款;莊智瑋依汪宜忠指示聯絡車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提領款項;陳功堯亦依汪宜忠指示聯絡少年李○傑提領款項;陳裕昇依汪宜忠指示提領內有人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包裹,並向車手陳建嘉(陳建嘉如附表一編號58至100所示之詐騙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收取提領之款項;邱丞君則接聽並轉達汪宜忠指示陳裕昇、陳建嘉電話,協助陳建嘉核對人頭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並轉交陳建嘉提領之款項予陳裕昇;陳威榤、葉芮菲則依汪宜忠指示提領款項。上開汪宜忠等人自101年6月間起至101年12月為警查獲時,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參與該集團,並以上述之分工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陳有慈等人遭詐騙之款項,扣除羅迪與汪宜忠等人之約定報酬後,由汪宜忠、馮輝武、黃彥傑、陳世峰依羅迪指示將餘款轉匯予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
二、莊智瑋與汪宜忠於101年11月11日晚間至同年11月12日凌晨3、4點間在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某賭場將尚未匯出至羅迪指定帳戶之詐欺贓款新臺幣(下同)62萬元輸光,莊智瑋表示其無法填補短缺詐欺贓款,向汪宜忠提議,以對羅迪謊稱詐欺贓款遭搶之方式掩飾,遭汪宜忠拒絕。莊智瑋遂轉向呂哲文提議,由其誘騙汪宜忠到桃園縣平鎮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下同)德育路2段393巷49號住處,再由呂哲文出面恐嚇汪宜忠、馮輝武交付金錢,一方面可掩飾莊智瑋、汪宜忠賭輸詐欺贓款乙事,一方面莊智瑋、呂哲文可侵吞汪宜忠、馮輝武尚未匯出之其餘詐欺贓款。莊智瑋、呂哲文乃與3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陪同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莊智瑋於101年11月12日中午撥打電話約汪宜忠至其住處,汪宜忠到場後,呂哲文即向汪宜忠表示羅迪有積欠其款項,要求汪宜忠打電話令馮輝武前來。汪宜忠知悉莊智瑋、呂哲文及3名陪同男子意在取得馮輝武所保管之其餘詐欺贓款,不願配合。呂哲文即命其中1名陪同男子至停放在莊智瑋住處外之車上取來不明槍枝(未扣案,無證據證明具殺傷力),將槍枝放在桌上展示,致汪宜忠心生畏懼,而依令撥打電話要求馮輝武至莊智瑋住處,惟馮輝武到場後亦不願將詐欺贓款交出。呂哲文遂表示要前往他處洽談,汪宜忠因知悉呂哲文持有不明槍枝,馮輝武因見莊智瑋住處外車上另有2名男子(其中1人為陳昱鈞,另1人下稱車上男子。本件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陳昱鈞與莊智瑋、呂哲文有犯意聯絡,詳如後述),屋內復有呂哲文及3名陪同男子,擔心不配合恐遭呂哲文等人不利對待,汪宜忠、馮輝武2人被迫依呂哲文指示,由汪宜忠開車搭載呂哲文,馮輝武坐於後座,另1名陪同男子亦坐於後座,另2名陪同男子則與在莊智瑋住處外等候之陳昱鈞及車上男子同車尾隨在後,汪宜忠、馮輝武2人遂遭呂哲文等人剝奪行動自由。嗣呂哲文、汪宜忠、馮輝武及3名陪同男子等人抵達桃園縣平鎮市愛錸汽車旅館之806號房間內,呂哲文持續向汪宜忠、馮輝武索討金錢,因馮輝武仍拒絕交出所保管之詐騙贓款,呂哲文又將前開不明槍枝取出擺放桌上,並對馮輝武恫稱:若不願意回家拿錢就看著辦等語,使馮輝武心生畏懼不敢不從,呂哲文、1名陪同男子、陳昱鈞及車上男子乃開車搭載馮輝武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取款,馮輝武並於住處取出所保管之詐騙贓款約90萬元交予呂哲文。汪宜忠於馮輝武外出取款期間,則與其他陪同男子留在愛錸汽車旅館等待。嗣呂哲文等人於同日下午1、2時許將馮輝武載返愛錸汽車旅館後,旋與其餘男子一同離去,汪宜忠、馮輝武始恢復行動自由,呂哲文隨後並將所取得款項中之30萬元交予莊智瑋。
三、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明確記載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陳裕昇、莊智瑋、陳建嘉各自參與附表一何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嗣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特定犯罪事實為㈠上訴人即被告汪宜忠涉犯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66頁反面);㈡被告黃彥傑涉犯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89頁反面);㈢被告陳世峰涉犯附表一編號29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89頁反面);㈣被告馮輝武涉犯附表一編號3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68頁);
㈤被告莊智瑋涉犯附表一編號1至40、45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158頁反面);㈥被告陳裕昇涉犯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89頁反面);㈦被告陳建嘉涉犯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6頁)。本院自應以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所特定之起訴犯罪事實,經原審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皆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48頁至第87頁、第170頁反面至第204頁反面),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其餘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認皆有證據能力。至本院所未引用之證據資料,其證據能力茲不贅述。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㈠上訴人即被告汪宜忠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㈡上訴人即被告黃彥傑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㈢被告陳世峰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9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㈣被告馮輝武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㈤上訴人即被告莊智瑋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至38、45所示詐欺取財犯行;㈥被告陳裕昇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㈦被告陳建嘉以犯罪事實欄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業據被告汪宜忠(於原審、本院審理時)、黃彥傑(於原審審理時)、陳世峰(於原審審理時)、馮輝武(於原審、本院審理時)、莊智瑋(於原審《尚未承認附表一編號31、32部分》、本院審理時《承認附表一編號31、32部分》)、陳裕昇(於原審、本院審理時)、陳建嘉(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㈥第77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47頁、第169頁反面、卷㈢第71頁反面),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足徵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等人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共同恐嚇取財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莊智瑋、被告呂哲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47頁、第169頁反面、卷㈢第72頁),核與證人汪宜忠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指證(見102年度偵字第14151號卷㈡第181頁、第216頁,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150頁反面至第155頁、第158頁)、證人馮輝武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證(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67頁,102年度偵字第13744號卷㈡第254至255頁,102年度偵字第14151號卷㈡第216頁)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馮輝武於101年11月12日匯款49萬元至林銘成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在卷可憑(見102年度偵字第15126號卷第21頁)。足徵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共同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均堪認定。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觀其立法意旨,係為遏止詐欺取財犯行而提高罰金之數額,並針對詐欺取財罪之部分犯罪類型加重處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⒉刑法第50條規定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於同年1月25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毋庸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且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諸原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被告莊智瑋較為有利。
㈡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⒈核⑴被告汪宜忠①就詐取附表一編號1至24、26至51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⑵被告黃彥傑①就詐取附表一編號26至30、52至100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⑶被告陳世峰就詐取附表一編號29至100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⑷被告馮輝武①就詐取附表一編號3至24、26至51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⑸被告莊智瑋①就詐取附表一編號1至24、26至38、45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②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⑹被告陳裕昇就詐取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⑺被告陳建嘉就詐取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被害人財物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5353號、第3205號、93年度台上字第103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等人,分別擔任透過電話與共犯羅迪聯絡,依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雖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等人未必與集團成員碰面、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工作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且細觀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態樣,負責撥打電話行騙之詐欺集團成員除了詐騙被害人匯款,就附表一編號5、7、12、15、26、28、35、49、52、53、56部分亦有詐騙被害人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就附表一編號45部分亦有詐騙被害人提供存摺及金融卡,均係詐騙集團常見之詐欺取財手段,並未逾越詐欺集團共犯間犯意聯絡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等人自應就各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就該次犯行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⑴被告汪宜忠、莊智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2之犯行;⑵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冠瑋就附表一編號3至22之犯行;⑶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23至24之犯行;⑷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25至28之犯行;⑸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冠瑋就附表一編號29至30之犯行;⑹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功堯、少年李○傑就附表一編號31至32之犯行;⑺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功舜、曾偉倫就附表一編號33至38之犯行;⑻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就附表一編號39至40之犯行;⑼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共犯陳威榤就附表一編號41至44之犯行;⑽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同案被告陳功堯就附表一編號45之犯行;(11)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同案被告葉芮菲就附表一編號46至47之犯行;(12)被告汪宜忠、陳世峰、馮輝武、陳裕昇、陳建嘉、同案被告邱丞君就附表一編號48至51之犯行;
(13)被告黃彥傑、陳世峰、陳裕昇、陳建嘉就附表一編號52至100之犯行;分別與羅迪及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陳裕昇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陳裕昇就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係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⒋按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條)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雖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亦稱未必故意、間接故意)。法文中之「預見」,係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構成要件行為,將會有一定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可能,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只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即足。又所謂「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指未必故意之成立,行為人除須預見(認識)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外,尚須對結果之發生予以容認(意欲)。行為人究竟有無犯罪之未必故意,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審慎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10、3890、4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少年李○傑為86年8月生(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29頁反面),其為本案附表一編號31至32之犯行時尚未滿16歲。被告汪宜忠雖辯稱:伊有請莊智瑋找車手,但不知車手的姓名、年齡,李○傑被抓時,陳功堯跟伊說有1個車手被抓,是未成年人云云(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40頁反面)。惟查,證人李○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功堯有問伊年齡,伊說是15、16歲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32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功堯於原審審理證稱:伊於101年7、8月間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伊依汪宜忠指示去領錢及向車手拿錢。李○傑是伊找來參加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因為當時車手不夠,汪宜忠、莊智瑋說要找未成年人,罪會比較輕。伊本來就認識李○傑,所以就去找李○傑加入。伊找到李○傑後,有跟汪宜忠說伊找到人,但未特別說是未成年人。李○傑於101年10月16日領款當天就被抓,當天是汪宜忠將金融卡交給伊,伊交給李○傑去領款,李○傑領款前,伊有跟汪宜忠講李○傑是未成年人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35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莊智瑋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指稱:汪宜忠要伊幫忙找車手,當時有說要找未成年人當車手,因為未成年人被抓到,刑期可能比較輕,所以就幫忙問有沒有未成年的,然後就找到李○傑,是陳功堯的朋友,伊當時不知道李○傑的名字,只知道是未成年的,李○傑去做的第一天就被抓了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㈡第159頁)相符。則被告汪宜忠既要找未成年人當車手,同案被告陳功堯找來少年李○傑擔任車手,自為被告汪宜忠所得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即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汪宜忠是否知悉李○傑之真實姓名或確切年齡,則非所問。被告汪宜忠、莊智瑋就附表一編號31、32之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尚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世峰、馮輝武等人對李○傑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乙情有所認識,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⒌證人游利婷於警詢時指稱:伊於101年10月8日晚間接獲詐欺集團電話,因伊知道對方是詐欺集團,想讓詐欺集團帳戶被凍結,所以還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之後對方問伊交易時間,伊也故意告知對方是當日21時2分,事實上的交易時間是當日20時59分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㈤第95頁反面)。證人游利婷並隨即報案,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可按(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㈤第94頁、第99頁)。是詐欺集團成員雖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惟證人游利婷並未陷於錯誤,其匯款10元係為凍結詐欺集團之帳戶,附表一編號25之詐欺取財犯行,核屬未遂。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馮輝武、莊智瑋附表一編號25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⒍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本件檢察官並未於偵查中事先同意被告汪宜忠適用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被告汪宜忠縱於偵查中供述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及利潤分配等犯罪事證,亦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汪宜忠於偵查中之供述,俱有相關警詢、檢察官訊問筆錄在卷可按。被告汪宜忠聲請再次傳喚證人即偵查員薛光明,欲證明被告汪宜忠有於偵查中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並協助指證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核無必要。
⒎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⑴辯護人雖以被告黃彥傑於104年7月12日跳樓自殺,造成雙下肢無力癱瘓、行動不便,大小便無法自理,生活需他人協助,有壢新醫院104年7月2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17頁),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被告黃彥傑犯罪後之傷病情狀,尚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其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度尤嫌過重之情形,自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⑵被告莊智瑋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度尤嫌過重之情形,亦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共同恐嚇取財部分:
⒈核被告莊智瑋、呂哲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就恐嚇取財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與3名陪同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⒉起訴書雖認被告莊智瑋、呂哲文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然查,按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同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主觀違法要件,其所異者,恐嚇取財罪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亦屬之。與強盜罪以目前危害施用強暴、脅迫,致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強盜罪之所謂「不能抗拒」,係指行為人所為之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就當時之具體事實,予以客觀之判斷,足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達於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而言。所謂「至使不能抗拒」,應以行為當時客觀時、地、人、物等情狀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意識為判斷依據。再是否「不能抗拒」,原則上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準;如行為人所實施之不法手段足以抑制通常人之抗拒,使之喪失自由意思,即與之意義相當,反之則否。而在通常人所能抗拒之狀態,但因被害人年齡、性別、性格、體能等因素,其抗拒能力較之通常人減弱,足認其抗拒顯有困難者,即應以被害人本人之心理狀態為判別標準。又強盜罪之強暴、脅迫,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應依一般人在同一情況下,其意思自由是否因此受到壓制為斷。所謂強暴、脅迫手段,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足以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91年度台上字第290號、92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96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98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汪宜忠、馮輝武固係因被告呂哲文分別在被告莊智瑋住處、愛錸汽車旅館房間出示不明槍枝,乃心生畏懼,分別打電話、回住處取款,惟被告呂哲文僅單純出示槍枝,並無持之揮舞,或指向人身。又證人汪宜忠、馮輝武雖因懾於對方人數,不敢任意離開莊智瑋住處、愛錸汽車旅館房間或拒絕配合前往愛錸汽車旅館,惟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及陪同男子等人均無對證人汪宜忠、馮輝武施加肢體暴力。證人馮輝武於返家取款過程中,亦未遭暴力對待。衡酌一般人及證人汪宜忠、馮輝武當時之心理狀態,及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上開行為時之客觀具體情狀,尚難認被告莊智瑋、呂哲文所為,已足使證人汪宜忠、馮輝武喪失意思自由。是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使用之脅迫手段,尚未達至使證人汪宜忠、馮輝武不能或顯難抗拒之程度,要難以加重強盜罪責相繩。起訴書此部分見解容有誤會,惟起訴事實與本案判決事實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⒊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出於1個犯罪決意,緊密對證人汪宜忠、馮輝武實施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係以一行為觸犯恐嚇取財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
⒋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莊智瑋為本案恐嚇取財犯行,並無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度尤嫌過重之情形,自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⒈被告汪宜忠如附表一編號1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
⒉被告黃彥傑如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⒊被告陳世峰如附表一編號29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⒋被告馮輝武如附表一編號3至51所示詐欺取財犯行;⒌被告莊智瑋如附表一編號1至38、45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恐嚇取財犯行;⒍被告陳裕昇如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⒎被告陳建嘉如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原審認⒈被告汪宜忠詐欺(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部分);⒉被告馮輝武詐欺(附表一編號4、5部分);⒊被告莊智瑋詐欺(附表一編號4、5、18、22、31、32、37、38部分)、恐嚇取財部分;⒋被告呂哲文恐嚇取財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⒈被告汪宜忠於本院審理時⑴與附表一編號4之被害人李士傑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李士傑所受損害,有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97頁);⑵與附表一編號5之被害人項曼婷成立和解,有104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82頁);⑶與附表一編號18之被害人吳詠珊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吳詠珊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16頁);⑷與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郭憲宜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郭憲宜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117頁);⑸與附表一編號37之被害人蔡涵羽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蔡涵羽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123頁);⑹與附表一編號38之被害人陳亭均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陳亭均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20頁)。⒉被告馮輝武於本院審理時⑴與附表一編號4之被害人李士傑成立和解,有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97頁);⑵與附表一編號5之被害人項曼婷成立和解,有104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82頁)。⒊被告莊智瑋於本院審理時⑴與附表一編號4之被害人李士傑成立和解,有105年度附民字第43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97頁);⑵與附表一編號5之被害人項曼婷成立和解,有104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82頁);⑶與附表一編號18之被害人吳詠珊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吳詠珊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16頁);⑷與附表一編號22之被害人郭憲宜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郭憲宜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117頁);⑸坦承附表一編號31、32之詐欺取財犯行;⑹與附表一編號37之被害人蔡涵羽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蔡涵羽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123頁);⑺與附表一編號38之被害人陳亭均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陳亭均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20頁);⑻與被害人汪宜忠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汪宜忠所受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24頁正、反面);⑼與被害人馮輝武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馮輝武所受損害,有105年度附民字第44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㈢第98頁);⒋被告呂哲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恐嚇取財犯行。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呂哲文等人上開犯後態度,尚有未洽。被告汪宜忠、莊智瑋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請求就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詐欺取財部分從重量刑,並指摘原審認定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係犯恐嚇取財罪為不當,則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執行刑(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部分撤銷。爰審酌⒈被告汪宜忠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婚姻狀況為有偶(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㈠第22頁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02年度偵字第14151號卷㈠第71頁),現從事廚師學徒,月薪32,000元(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㈥第83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12頁在職證明書);⒉被告馮輝武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婚姻狀況為有偶(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㈠第24頁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84頁),從事市場送貨,月薪3萬元(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㈥第83頁反面);⒊被告莊智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婚姻狀況為離婚(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㈠第26頁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116頁),從事帶團導遊(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㈥第83頁反面);⒋被告呂哲文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婚姻狀況為未婚(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㈠第35頁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在家開店賣藥燉排骨(見102年度偵字第13744號卷㈡第118頁)。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呂哲文之素行(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參與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編號4、5、18、22、31、32、37、38所示被害人,所為影響社會治安,惡性非輕。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各自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程度、所得利益。被告莊智瑋、呂哲文藉人數優勢、出示不明槍枝,恫嚇被害人汪宜忠、馮輝武交付財物,剝奪被害人汪宜忠、馮輝武行動自由,惡性非輕。兼衡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呂哲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及被告汪宜忠、馮輝武、莊智瑋、呂哲文均坦承犯行,⒈被告汪宜忠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之被害人成立和解;⒉被告馮輝武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4、5之被害人成立和解;⒊被告莊智瑋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之被害人、汪宜忠、馮輝武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⒈量處被告汪宜忠如附表一編號4、5、18、22、37、38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⒉量處被告馮輝武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⒊就詐欺取財部分,量處被告莊智瑋如附表一編號4、5、18、22、31、32、37、38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恐嚇取財部分,量處被告莊智瑋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⒋量處被告呂哲文如主文第5項所示之刑。又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物,係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01年9月提供予同案被告陳冠瑋參與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陳冠瑋於警詢時供明在卷(見101年度偵字第20853號卷第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汪宜忠、莊智瑋附表一編號18、22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㈥原審以⒈被告汪宜忠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7、19至21、23至36、39至51所示之罪;⒉被告黃彥傑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所示之罪;⒊被告陳世峰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9至100所示之罪;⒋被告馮輝武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3、6至51所示之罪;⒌被告莊智瑋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7、19至21、23至30、33至36、45所示之罪;⒍被告陳裕昇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之罪;⒎被告陳建嘉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之罪部分;罪證明確,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等人參與詐騙集團,提領詐騙款項、匯出詐騙所得,獲取不法報酬,分別造成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00所示被害人(各被告對應之被害人詳附表一所示)財產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惡性非輕,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各在詐欺集團內分工角色、參與犯罪程度及所得利益,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陳建嘉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陳裕昇部分賠償附表一編號49、53、54、56、67、71所示被害人之損害,並已全數賠償附表一編號59至62、66、74至76、78至79、90、93至99所示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⒈被告汪宜忠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7、19至21、23至36、39至51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⒉被告黃彥傑如附表一編號25至30、52至100所示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⒊被告陳世峰如附表一編號29至100所示之刑;⒋被告馮輝武如附表一編號3、6至51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⒌被告莊智瑋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7、19至21、23至30、33至36、45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⒍被告陳裕昇如附表一編號48至100所示之刑;⒎被告陳建嘉如附表一編號48至57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㈠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所犯詐欺犯行次數眾多,惟係於犯罪期間內多次提領不同被害人之詐欺款項所致。本件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對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判處徒刑,足收懲儆之效,尚無對渠等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不另為刑前強制工作之諭知。㈡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物,係由本案詐欺集團於101年9月提供予同案被告陳冠瑋參與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如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係由本案詐欺集團所提供被告陳建嘉參與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分據同案被告陳冠瑋、被告陳建嘉供明在卷,應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各相關被告主文項下諭知沒收。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同案被告陳冠瑋、被告陳建嘉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贓款購買之自小客車,非屬被告所有;附表乙所示其餘扣案物品,或非被告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當,量刑亦無不妥。又緩刑制度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預防其犯罪,並藉以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是否宣告緩刑,係屬法院裁量之範圍。本院整體評價⒈被告汪宜忠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婚姻狀況為有偶,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現從事廚師學徒,月薪32,000元。被告汪宜忠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僅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⒉被告黃彥傑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婚姻狀況為未婚(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㈠第23頁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114頁),曾從事貨運助手,月薪3萬元(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㈥第83頁反面)。被告黃彥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以及本案對被告汪宜忠、黃彥傑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等情狀,認不應對被告汪宜忠、黃彥傑宣告緩刑。至被告黃彥傑倘無法易科罰金,將來入監執行時,如仍有不能自理生活之情形,而被拒絕收監,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處理(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2項參照),併此指明。本件⒈被告汪宜忠上訴否認主觀上認識車手李○傑係未成年人,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及請求宣告緩刑;⒉被告黃彥傑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請求宣告緩刑;⒊被告莊智瑋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⒋被告陳建嘉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⒌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裕昇部分量刑過輕;均無理由,皆應駁回。
㈦爰⒈就被告汪宜忠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7項所示;⒉就被告馮輝武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8項所示;⒊被告莊智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9項所示。
乙、無罪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昱鈞與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及3名真實姓名不詳男子共同基於加重強盜之犯意聯絡,於101年11月12日上午11時許,由被告莊智瑋誘騙汪宜忠至其住處,由被告陳昱鈞、呂哲文及3名男子持不明槍枝予汪宜忠觀覽,至使汪宜忠不能抗拒,而依被告呂哲文指示誘騙馮輝武至上址被告莊智瑋住處會合,待馮輝武抵達後,被告陳昱鈞、呂哲文及3名男子旋強押汪宜忠、馮輝武至愛錸汽車旅館,令馮輝武交出所保管之詐騙贓款,被告陳昱鈞、呂哲文及3名男子見馮輝武不從,又以出示前開不明槍枝予馮輝武觀覽之方式,至使馮輝武不能抗拒,由被告陳昱鈞、呂哲文及不名男子3人中之其中2人押至馮輝武住處,使馮輝武交出所保管之詐騙贓款,再帶同馮輝武返回愛錸汽車旅館後逃逸。因認被告陳昱鈞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昱鈞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昱鈞之供述、證人即被告莊智瑋、呂哲文、證人汪宜忠、馮輝武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昱鈞否認有何加重強盜犯行,辯稱:伊不清楚101年11月12日當日發生之事,並未參與本案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昱鈞⒈於警詢時供稱:伊綽號是「老鼠」,101年11月12日「羅雲迪」找伊去莊智瑋家找莊智瑋,到莊智瑋家時,莊智瑋說要處理到場子輸錢的事,後來一群人到他家,伊就在車上休息,過了一會兒他們到愛錸汽車旅館後,他們都下車,伊在車上睡覺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㈧第32頁至第33頁);⒉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是莊智瑋找我們,好像是要處理債務的問題,我們就找呂哲文一起,後來我們先到莊智瑋家,莊智瑋有過來車上,伊有聽到莊智瑋說他前天賭博輸錢,他們就下車,伊就待在車上睡覺,伊未看到汪宜忠或馮輝武。後來我們2台車到愛錸汽車旅館,伊到愛錸汽車旅館才醒來,伊一直待在車上,伊印象中有看到馮輝武。伊當時並不知道莊智瑋與汪宜忠共謀侵占羅迪贓款之事,是事後聽莊智瑋他們講才知道,且他們講得很模糊,好像有場子輸錢的事情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㈧第121頁至第122頁);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101年11月12日中午「羅雲迪」要伊陪他去處理事情,事後再載伊回家。伊在呂哲文友人家與呂哲文會合,我們到莊智瑋家,莊智瑋過來車上抱怨輸錢之事,叫我們等一下配合演戲,其他人就下車,伊在車上睡覺,伊未進去莊智瑋家,伊醒來時已在愛錸汽車旅館車庫,伊在車上打電話給「羅雲迪」,「羅雲迪」叫伊等一下,之後「羅雲迪」下來準備開車,馮輝武坐我們的車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㈠第163頁正、反面)。是被告陳昱鈞固坦承其綽號為「老鼠」,其於101年11月12日與被告呂哲文一同前往被告莊智瑋住處,亦有前往愛錸汽車旅館,之後並曾與馮輝武同車,且曾聽聞被告莊智瑋提及要處理場子輸錢、債務及配合演戲等事。惟堅詞否認其有進入被告莊智瑋住處及愛錸汽車旅館,並參與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之恐嚇取財犯行,亦否認其清楚了解被告莊智瑋所提上開之事。
㈡證人汪宜忠⒈於警詢時指稱:「(據呂哲文筆錄上所載,在場人還有老鼠《陳昱鈞》及羅雲迪等人?你是否認識或聽過?)老鼠我認識,他當天沒有在場,且目前在監,我覺得呂哲文是想把責任推給他,至於羅雲迪沒聽過,有可能是用羅迪的名字中間加字編出來的。」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66頁反面);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從在莊智瑋家遇到呂哲文,直到呂哲文離開愛錸汽車旅館期間,皆未看到陳昱鈞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154頁、第156頁正、反面)。另證人馮輝武⒈於警詢時指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5(即陳昱鈞)是太陽會的人,當天有跟我回家取款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85頁反面);
⒉於偵查中指證:太陽會的人押伊回家時,並無用手推我,只是跟著我,過程中沒有說什麼話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3744號卷㈡第255頁);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莊智瑋住處並未看到陳昱鈞,伊離開愛錸汽車旅館,才在樓下看到陳昱鈞在車上,當天3人跟伊回去,陳昱鈞坐在副駕駛座,未與伊交談,中間亦未下車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161頁正、反面、第162頁反面、第165頁反面)。是被告陳昱鈞否認其有進入被告莊智瑋住處及愛錸汽車旅館,核與證人汪宜忠、馮輝武之指證相吻合,衡情應屬可信。
㈢被告莊智瑋⒈於警詢時指稱:伊與汪宜忠於101年11月11日晚上到中壢賭博輸了將近70萬元,伊記得之前綽號「老鼠」跟綽號「阿偉」(即呂哲文)的人跟羅迪有財物糾紛,找伊要把詐欺款項吞下,伊沒有答應。101年11月12日伊在家想辦法,剛好接到「老鼠」用微信跟伊聯絡談到錢的問題,就將計就計,配合說要把羅迪的錢吞掉,伊就叫汪宜忠跟伊回家,也叫「老鼠」那邊的人來伊家,由「老鼠」那邊的人「阿偉」出面與汪宜忠談,並與羅迪通電話,談債務問題,之後「老鼠」、「阿偉」等共5人乘坐一部車將汪宜忠及馮輝武押至愛錸汽車旅館,後來呂哲文回來就拿30萬元現金給伊,並說這30萬元是伊跟汪宜忠的云云(見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卷㈠第117頁反面至第118頁);⒉於偵查中指證:伊跟汪宜忠去賭博把錢輸掉,所以想要騙集團的錢,伊就找了呂哲文、「老鼠」及「老鼠」帶來的3個人到伊住處,他們在到伊住處前,有用電話跟伊說看要不要把汪宜忠押走,取得詐騙的錢,伊說汪宜忠是伊朋友,不要這樣。後來他們跟汪宜忠到伊住處,我們就協議用這方法騙羅迪,還由汪宜忠打電話給羅迪,由呂哲文跟羅迪通話,說羅迪有欠他們錢,他們要將汪宜忠的錢拿走,後來他們就將汪宜忠帶到愛錸汽車旅館云云(見102年度偵字第13744號卷㈡第273頁)。雖被告莊智瑋於警詢時、偵查中均指「老鼠」(被告陳昱鈞)、被告呂哲文、汪宜忠有與其同謀,以押走汪宜忠之方式欺騙羅迪,取走汪宜忠之詐欺贓款。惟被告汪宜忠並未同意與被告莊智瑋合謀欺騙羅迪,亦未同意將詐欺贓款交予被告呂哲文。被告莊智瑋所指4人同謀欺騙羅迪乙情,與事實已有不符。再者,被告莊智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警詢時隨便講綽號「老鼠」之人,是因為請呂哲文幫忙,不想把呂哲文拖下水,伊未跟「老鼠」用微信聯絡,「老鼠」也未到場,「老鼠」並不是陳昱鈞云云(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㈣第51頁、第52頁、第54頁)。雖被告莊智瑋於原審審理時改口其於警詢時提及「老鼠」,係不想把被告呂哲文拖下水,「老鼠」並不是被告陳昱鈞乙節,與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均有提及被告呂哲文,未見有何為被告呂哲文脫罪之情形不符,不足採信。惟被告莊智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呂哲文未涉本案,則被告陳昱鈞當日是否確有與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同謀恐嚇證人汪宜忠、馮輝武取得詐欺贓款,尚非無疑。
㈣被告呂哲文⒈於警詢時供稱:伊在莊智瑋住處有看到莊智瑋、「蛋頭(即汪宜忠)」、「阿武(即馮輝武)」、「老鼠」及「羅雲迪」。伊到場時聽到莊智瑋、「蛋頭」跟「阿武」說要怎樣侵吞錢,伊當時以為是職棒簽賭的錢。伊也有到愛錸汽車旅館806號房,一進到房內看到「蛋頭」、「阿武」、「羅雲迪」跟「老鼠」,另外還有1個小弟。伊看到桌上有K他命,「阿武」和「蛋頭」在把玩1把烏茲衝鋒槍,伊想子彈是放在「羅雲迪」包包內,待了沒20分鐘,伊就離開。「老鼠」應該是叫「陳宜君(同音)」,伊查一下,明天偵訊時再告訴
面至第119頁);⒉於偵查中指證:「陳宜君(同音)」應該是陳昱鈞,「羅雲迪」後來改名「羅迪」,跟指認照片中的羅迪不同人。莊智瑋於101年11月12日下午找伊去他家抽K菸,伊和朋友「阿憲」一起過去。伊到莊智瑋住處後,看到莊智瑋、陳昱鈞、汪宜忠、馮輝武、「羅雲迪」及一個不認識的人在場,莊智瑋叫伊跟伊朋友到外面,說他們有事要談,之後莊智瑋要伊下午載他去處理別人欠他職棒球錢的事,伊說好。嗣因伊要回家拜拜,伊要莊智瑋再跟伊聯絡。其後莊智瑋在電話中叫伊過去愛錸汽車旅館,伊就過去。伊在停車場遇到「羅雲迪」,伊與「羅雲迪」一起上樓,看到汪宜忠、馮輝武及陳昱鈞在場抽K菸,聊說如何騙詐欺集團的錢。伊聽得一頭霧水,他們也使眼色不讓伊知道太多,伊待了20分鐘就離開。伊有打電話問莊智瑋,莊智瑋說有錢會分伊,叫伊不要管那麼多云云(見102年度偵字第13744號卷㈡第128頁至第129頁)。被告呂哲文於警詢時、偵查中固指證其在被告莊智瑋住處及愛錸汽車旅館均有看到被告陳昱鈞,惟所述與證人汪宜忠、馮輝武之指證不符,已難採信。再者,被告呂哲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年11月12日是跟伊朋友陳超友到莊智瑋住處,在場有伊和陳超友、汪宜忠、馮輝武及莊智瑋,莊智瑋及汪宜忠跟伊說要伊配合他們演一場戲假裝詐欺集團的錢被伊拿走,叫伊跟羅迪通電話,當時馮輝武也在莊智瑋家裡,後來莊智瑋跟汪宜忠就說要去愛錸汽車旅館,伊跟陳超友、汪宜忠及馮輝武一起到愛錸汽車旅館,汪宜忠跟馮輝武說要演戲,並叫馮輝武跟伊回家把尚未匯出的錢交給伊,陳昱鈞並未到莊智瑋住處,也未到愛錸汽車旅館,是警察拿陳昱鈞口卡片給伊看,要伊說陳昱鈞也有去,事實上陳昱鈞並不在場云云(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㈢第217頁正、反面、第219頁至第220頁反面)。雖被告呂哲文指警察拿被告陳昱鈞口卡片給其看,要其說被告陳昱鈞也有去乙節,與證人即警員薛光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呂哲文於警詢中提及綽號「老鼠」之人,還說是「陳宜君」,當時伊一直查不到「陳宜君」資料,請呂哲文隔日跟檢察官說,並沒有拿陳昱鈞口卡片給呂哲文看,也沒有在製作筆錄前跟呂哲文說要如何回答等語(見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卷㈣第47頁正、反面)不符,委無可採。惟被告呂哲文於警詢時、偵查中有無為隱避自己犯行,而杜撰所見聞被告莊智瑋住處及愛錸汽車旅館之情況,仍非無疑。
㈤綜上所述,本件尚難憑被告陳昱鈞曾於101年11月12日與被告呂哲文一同前往被告莊智瑋住處,嗣又前往愛錸汽車旅館,之後並與馮輝武同車回住處取款,且曾聽聞被告莊智瑋提及要處理場子輸錢、債務及配合演戲等片斷不全之事,遽認被告陳昱鈞事前有與被告莊智瑋、呂哲文合謀恐嚇汪宜忠、馮輝武以取得詐欺贓款,或於事中知悉被告莊智瑋、呂哲文係對汪宜忠、馮輝武實施恐嚇取財犯行,猶參與其中。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陳昱鈞確有檢察官所指加重強盜犯行。原判決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陳昱鈞犯罪,為被告陳昱鈞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請求撤銷改判,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參、被告黃彥傑雖意識清醒,惟全身癱瘓,須推病床到庭,故委由辯護人代為陳述意見,並表示由法院一造辯論即可,業據辯護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㈡第48頁反面)。被告黃彥傑既可到庭,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入人頭帳戶之戶名 │證據出處 │行為人│主文 │ │ │ │ │ │ │ │ │ │ │ │ │匯款金額(新臺│ │銀行別 │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匯款銀行 │ │帳號 │ │ │ │ ├──┼────┼───────┼────────┼───────────┼─────────┼───┼──────────┤ │1 │陳有慈 │101年6月9日晚 │被害人於101年6月│林崇宇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0分 │9日晚間6時42分許│ │ 102年度偵字第166│莊智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奇摩網站│中華郵政總局杭南郵局 │ 15號卷㈥第112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3,989元 │員工電話,佯稱扣│ │ 至第113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款有問題云云,而│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枋寮地區農會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年度偵字第11615 │ │ │ │ │ │00000000000000│示至屏東縣枋寮鄉│ │ 號卷㈥第68頁、第│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50 │中山路郵局內操作│ │ 114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號卷㈥第115頁) │ │決)。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4.屏東縣政府警察枋│ │ │ │ │ │ │詐騙門號 │ │ 寮分局枋寮派出所│ │ │ │ │ │ │+000000000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000000000 │ │ 三聯單(102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6615號卷 │ │ │ │ │ │ │ │ │ ㈥第116頁)。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㈥第111頁) │ │ │ │ │ │ │ │ │ 。 │ │ │ ├──┼────┼───────┼────────┼───────────┼─────────┼───┼──────────┤ │2 │張莉瑩 │101年6月10日下│被害人於101年6月│徐福江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3時32分 │10日下午2時50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莊智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網路購│中華郵政板橋中正路郵局│ 15號卷㈥第118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2,320元 │物廠商電話,佯稱│ │ 至第119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因先前購物至超商│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玉山銀行 │領貨時刷錯條碼,│ │ 年度偵字第11615 │ │ │ │ │ │0000000000000 │並要求提供名下任│ │ 號卷㈥第120頁)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一銀行電話,將由│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該銀行與其聯絡云│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 │ 號卷㈥第121頁)│ │決)。 │ │ │ │ │電話要求操作提款│ │ 。 │ │ │ │ │ │ │機云云,而陷於錯│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誤,遂依指示至臺│ │ 豐原分局大雅分駐│ │ │ │ │ │ │中市大雅區民興街│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玉山銀行內操作提│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卷㈥第122頁)。 │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戶內。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㈥第117頁)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3 │張嘉訓 │101年8月16日下│被害人於101年8月│鄒美文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6時33分 │16日下午5時40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永豐銀行 │ 15號卷㈥第124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7元 │網站員工電話,佯│ │ 至第125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稱因內部人員將上│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臺灣銀行 │次消費多刷1次,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 │而需與中國信託銀│ │ 號卷㈥第126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行取消此筆交易云│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1年8月16日下│云,隨即接獲自稱│ │3.被害人之存摺內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午7時9分 │中國信託銀行客服├───────────┤ 影本(102年度偵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人員電話要求操作│鄒美文 │ 字第16615號卷㈥ │ │決)。 │ │ │ │66,770元 │提款機關閉金融卡│ │ 第127頁)。 │ │ │ │ │ │ │內個人資料云云,│中華郵政土城郵局 │4.帳戶個資檢視(10│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臺灣銀行 │又佯稱可轉回先前│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000000000000 │所匯出之款項云云│000-00000000000000 │ 號卷㈥第128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依指示先後至臺中│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決)。 │ │ │ │ │市大業路郵局內操│ │ 第四分局黎明派出│ │ │ │ │ │ │作提款機及在家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作網路銀行,分別│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卷㈥第129頁)。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㈥第123 │ │ │ │ │ │ │ │ │ 頁)。 │ │ │ │ │ │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8月16日晚│ │ │ │ │ │ │ │ │ 間7時18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3頁上方)│ │ │ │ │ │ │ │ │ 。 │ │ │ ├──┼────┼───────┼────────┼───────────┼─────────┼───┼──────────┤ │4 │李士傑 │101年8月16日晚│被害人於101年8月│鄒美文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7時25分 │16日下午6時29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中華郵政土城郵局 │ 15號卷㈥第131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網站員工電話,佯│ │ 至第132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稱因會計部誤刷,│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 │ │ │ │中華郵政 │設定為分期付款云│ │ 年度偵字第16615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 號卷㈥第133頁)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01年8月16日晚│澳盛銀行客服人員│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間7時41分 │「林專員」電話,│ │3.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佯稱為取消「代收│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29,989元 │代付」之線上購物├───────────┤ 號卷㈥第134頁)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分期付款,須經買│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兆豐銀行 │賣雙方確認,且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涉及郵局服務,須│ │ 文山一局復興派出│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至郵局提款機以郵│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局晶片提款卡確認│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身分云云,又佯稱│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因被害人郵局提款│ │ 卷㈥第135頁)。 │ │ │ │ │ │ │卡遭凍結,須使用│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其他銀行金融卡操│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6615號卷㈥第130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分│ │ 頁)。 │ │ │ │ │ │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6.陳冠瑋持左列鄒美│ │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文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款項照片(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3頁上方)│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5 │項曼婷 │101年8月24日晚│被害人於101年8月│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10時19分 │24日晚間8時56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接獲自稱lativ員 │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15號卷㈥第137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00元 │工電話,佯稱因作│ │ 至第138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業程序問題,將付│000-00000000000000 │2.存款明細查詢結果│ │ │ │ │ │華南銀行 │款方式變為12期分│ │ (102年度偵字第1│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00000000000 │期付款,每月會定│ │ 6615號卷㈥第139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期扣款,需被害人│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1年8月24日 │操作提款機凍結帳├───────────┤3.存摺內頁影本(1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戶,以防金錢轉出│邦洋工程有限公司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28,205元 │云云,而陷於錯誤│ │ 號卷㈥第139頁反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遂依指示操作網│聯邦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 面)。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中華郵政 │路ATM,分別於左 │ │4.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00000000000│列匯款時間轉帳左│000-000000000000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號卷㈥第140頁) │ │ │ │ │ │101年8月25日 │人頭帳戶內;再依│ │ 。 │ │ │ │ │ │凌晨0時9分 │對方要求至統一超│ │5.購買智冠My Card │ │ │ │ │ │ │商於左列時間購買│ │ 點數顧客聯(102 │ │ │ │ │ │100,000元 │左列金額之智冠My│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Card遊戲點數,並│ │ 號卷㈥第141頁正 │ │ │ │ │ │華南銀行 │在電話中告知序號│ │ 、反面)。 │ │ │ │ │ │000000000000 │及密碼;又在統一│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超商操作自動櫃員├───────────┤ 文山二分局萬盛派│ │ │ │ │ │(購買智冠My │機,於左列匯款時│智冠My Card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Card遊戲點數)│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報案三聯單(102 │ │ │ │ │ │101年8月25日下│額至右列人頭帳戶│統一超商大坪林門市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午4時22至24分 │內。 │ │ 號卷㈥第142頁) │ │ │ │ │ │ │ │ │ 。 │ │ │ │ │ │3,000元1張、5,│詐騙門號 │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000元9張,共48│+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元 │+0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0000000000 ├───────────┤ 6615號卷㈥第136 │ │ │ │ │ │101年8月25日下│+000000000 │邱繼聖 │ 頁)。 │ │ │ │ │ │午4時33分 │ │ │8.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29,985元 │ │ │ 款項照片(102年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中華郵政 │ │ │ 卷㈥第64頁下方)│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6 │彭凱翎 │101年8月25日下│被害人於101年8月│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3時7分 │25日下午2時24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一番購│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15號卷㈥第144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3元 │網路賣家員工電話│ │ 至第145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佯稱因被害人先│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臺北富邦銀行 │前購物時誤簽宅配│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 │單據,導致銀行每│ │ 號卷㈥第146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定期扣款,將由│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銀行人員與其聯絡│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稱富邦銀行客服人│ │ 號卷㈥第147頁) │ │決)。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 。 │ │ │ │ │ │ │款機取消轉帳功能│ │4.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第一分局樹林頭派│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遂依指示至新竹│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市中正路臺北富邦│ │ 報案三聯單(102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銀行操作提款機,│ │ 年度偵字第16615 │ │決)。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號卷㈥第148頁) │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0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㈥第143 │ │ │ │ │ │ │+00000000000 │ │ 頁)。 │ │ │ │ │ │ │ │ │6.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4頁下方)│ │ │ │ │ │ │ │ │ 。 │ │ │ ├──┼────┼───────┼────────┼───────────┼─────────┼───┼──────────┤ │7 │聶莉庭 │101年8月25日下│被害人於101年8月│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3時32分 │25日下午2時15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15號卷㈥第150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3元 │網站人員電話,佯│ │ 至第151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稱其在超商取貨誤│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台新銀行 │簽單據,將導致銀│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00│行每月定期扣款云│ │ 號卷㈥第152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4 │云,而陷於錯誤,│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遂依指示至桃園縣├───────────┤3.全家便利商店股份│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購買智冠My C│中壢市莊敬路之郵│智冠My Card │ 有限公司付款使用│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ard遊戲點數) │局操作提款機,於│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永福店│ 證明(顧客聯)共│ │決)。 │ │ │ │101年8月25日下│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6張(102年度偵字│ │ │ │ │ │午3時45分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第16615號卷㈥第1│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人頭帳戶內;復│ │ 54頁至第156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000元6張,共│依對方指示,至全│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2,000元 │家便利商店於左列│ │4.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時間購買左列金額│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決)。 │ │ │ │ │之My Card遊戲點 │ │ 號卷㈥第153頁) │ │ │ │ │ │ │數,並在電話中告│ │ 。 │ │ │ │ │ │ │知序號及密碼。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中壢分局自強派出│ │ │ │ │ │ │詐騙門號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00000000000 │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00000000000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157頁)。 │ │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㈥第149 │ │ │ │ │ │ │ │ │ 頁)。 │ │ │ │ │ │ │ │ │8.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4頁下方)│ │ │ │ │ │ │ │ │ 。 │ │ │ ├──┼────┼───────┼────────┼───────────┼─────────┼───┼──────────┤ │8 │宋懿宸 │101年8月26日下│被害人於101年8月│李秀美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5時32分 │26日下午4時50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許接獲自稱網路賣│中華郵政 │ 15號卷㈥第159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4元 │家員工電話,佯稱│ │ 至第160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因先前網路購物時│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中華郵政 │人員操作錯誤,導│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00│致扣款有異,並要│ │ 號卷㈥第161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求提供常用銀行客│ │ 第162頁)。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1年8月26日下│服電話云云,隨後│ │3.被害人及許蕙子之│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午5時35分 │接獲自稱合作金庫│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銀行客服人員要求│ │ 影本(102年度偵 │ │決)。 │ │ │ │15,018元 │操作提款機云云,│ │ 字第16615號卷㈥ │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第161頁反面、第1│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合作金庫銀行 │指示至臺北市北投│ │ 62頁反面至第164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0000000000000 │榮總醫院內自行操│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作提款機,並請友│ │4.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1年8月26日下│人許蕙子轉帳,分│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決)。 │ │ │ │午5時51分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 號卷㈥第165頁) │ │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 │ │ │ │ │ │4,985元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北投分局永明派出│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0000000000000 │詐騙門號 │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0000000000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101年8月26日下│+0000000000 │李來和 │ 卷㈥第166頁)。 │ │ │ │ │ │午6時25分 │0000000000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中華郵政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29,984元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6615號卷㈥第158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頁)。 │ │ │ │ │ │0000000000000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8月26日晚│ │ │ │ │ │ │ │ │ 間6時33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4頁上方)│ │ │ │ │ │ │ │ │ 。 │ │ │ ├──┼────┼───────┼────────┼───────────┼─────────┼───┼──────────┤ │9 │郭梁美來│101年8月30日下│被害人於101年8月│周淑美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1時21分 │31日下午1時許接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獲自稱被害人姪女│第一商銀臺南新化分行 │ 15號卷㈥第168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00元 │電話,佯稱因積欠│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債務需借款云云,│000-00000000000 │2.第一商業銀行取款│ │決)。 │ │ │ │臨櫃現金轉帳 │而陷於錯誤,遂依│ │ 憑條存根聯、臺灣│ │ │ │ │ ├───────┤指示以臨櫃轉帳或├───────────┤ 銀行無摺存入憑條│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8月30日下│存款之方式,於左│鄭秀羚 │ 存根、臺灣中小企│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午2時35分 │列時間轉帳或存款│ │ 業銀行存款憑條(│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左列金額至右列人│臺灣銀行 │ 102年度偵字第166│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0,000元 │頭帳戶內。 │ │ 15號卷㈥第169頁 │ │決)。 │ │ │ │ │ │000-000000000000 │ 至第171頁)。 │ │ │ │ │ │臨櫃無摺存款 │ │ │3.帳戶個資檢視(10│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01年8月30日下│ │鄭秀羚 │ 號卷㈥第172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午2時45分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4.桃園縣政府中壢分│ │決)。 │ │ │ │100,000元 │ │ │ 局內壢派出所受理│ │ │ │ │ │ │ │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臨櫃無摺存款 │ │ │ 單(102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6615號卷㈥第1│ │ │ │ │ │ │ │ │ 73頁)。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㈥第167 │ │ │ │ │ │ │ │ │ 頁)。 │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日下 │ │ │ │ │ │ │ │ │ 午5時37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下方)│ │ │ │ │ │ │ │ │ 。 │ │ │ ├──┼────┼───────┼────────┼───────────┼─────────┼───┼──────────┤ │10 │楊念彤 │101年9月1日下 │被害人於101年9月│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5時3分 │1日下午3時30分許│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網路賣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15號卷㈥第175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9,987元 │員工電話,佯稱被│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害人網路交易時誤│000-00000000000 │2.165專線協請金融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中華郵政 │簽單據,將導致銀│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行連續扣款12期云│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云,隨後即接獲自│ │ 102年度偵字第166│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9月1日下 │稱郵局客服人員電│ │ 15號卷㈥第176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午5時25分 │話要求被害人操作│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網路匯款云云,而│ │3.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6,822元 │陷於錯誤,遂依指│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示操作網路匯款,│ │ 號卷㈥第177頁) │ │(原判決)。 │ │ │ │新光銀行 │分別於左列匯款時│ │ 。 │ │ │ │ │ │0000000000000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中正二分局泉州街│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1年9月1日下 │內。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午5時29分 │ │ │ 件報案三聯單(10│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詐騙門號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甲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3,530元 │0000000000 │ │ 號卷㈥第178頁) │ │(原判決)。 │ │ │ │ │+0000000000 │ │ 。 │ │ │ │ │ │渣打銀行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000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㈥第174 │ │ │ │ │ │ │ │ │ 頁)。 │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日下 │ │ │ │ │ │ │ │ │ 午5時37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下方)│ │ │ │ │ │ │ │ │ 。 │ │ │ ├──┼────┼───────┼────────┼───────────┼─────────┼───┼──────────┤ │11 │郭旭原 │101年9月1日下 │被害人於101年9月│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5時32分 │1日下午5時32分許│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銀行人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15號卷㈥第180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來電,佯稱因其網│ │ 至第181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路購物誤簽單據為│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分期付款,須以電│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原判決)。 │ │ │ │ │腦整合系統以停止│ │ 號卷㈥第182頁) │ │ │ │ │ │ │扣款云云,而陷於│ │ 。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路郵局內操作提款│ │ 號卷㈥第18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原判決)。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永康分局龍潭派出│ │ │ │ │ │ │內。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案三聯單(102年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詐騙門號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000000000000 │ │ 卷㈥第184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原判決)。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㈥第179 │ │ │ │ │ │ │ │ │ 頁)。 │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日下 │ │ │ │ │ │ │ │ │ 午5時37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下方)│ │ │ │ │ │ │ │ │ 。 │ │ │ ├──┼────┼───────┼────────┼───────────┼─────────┼───┼──────────┤ │12 │林淑玲 │101年9月1日下 │被害人於101年9月│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5時24分 │1日下午5時5分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接獲自稱網路拍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 15號卷㈥第186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7元 │服務人員來電,佯│行 │ 至第187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其先前購物時服│ │2.存摺影本(102年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中華郵政 │務人員刷錯條碼,│000-00000000000 │ 度偵字第16615號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誤分為12期扣款,│ │ 卷㈥第188頁)。 │ │ │ │ │ │ │需被害人以金融卡│ │3.購買智冠My Card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至提款機設定取消│ │ 點數發票、顧客聯│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分期扣款云云,而│ │ (102年度偵字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6615號卷㈥第188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頁、第190頁正、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反面)。 │ │(原判決)。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4.帳戶個資檢視(10│ │ │ │ │ │ │列人頭帳戶內;另│ │ 2年度偵字第16615│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 號卷㈥第189頁)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超商於左列時間購│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買左列金額之智冠│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My Card遊戲點數 │ │ 龜山分局大埔派出│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並在電話中告知│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原判決)。 │ │ │ │ │序號及密碼。 │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詐騙門號 │ │ 卷㈥第191頁)。 │ │ │ │ │ ├───────┤00-00000000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購買智冠My C│ │智冠My Card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ard遊戲點數) │ │統一超商新長明門市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101年9月1日晚 │ │ │ 6615號卷㈥第185 │ │ │ │ │ │間7時10分至7時│ │ │ 頁)。 │ │ │ │ │ │12分在統一超商│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日下 │ │ │ │ │ │5,000元10張, │ │ │ 午5時37分(102年│ │ │ │ │ │共50,000元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下方)│ │ │ │ │ │ │ │ │ │ │ │ ├──┼────┼───────┼────────┼───────────┼─────────┼───┼──────────┤ │13 │黃任公 │101年9月7日 │被害人於101年9月│黃建智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7日晚間9時許接獲│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20,000元 │自稱PCHOME網站員│第一商業銀行 │ 15號卷㈦第2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工,佯稱購物交易│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萬泰銀行 │需取消云云,而陷│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現金│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卡明細對帳單(10│ │(原判決)。 │ │ │ │101年9月7日 │操作提款機於左列│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號卷㈦第3頁正、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000元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反面)。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頭帳戶內。 │ │3.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萬泰銀行 │ │ │ 明細分類帳(102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年度訴字第854號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101年9月7日 │ │ │ 卷㈣第24頁至第25│ │(原判決)。 │ │ │ │ │ │ │ 頁)。 │ │ │ │ │ │20,000元 │ │ │4.帳戶個資檢視(10│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萬泰銀行 │ │ │ 號卷㈦第4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101年9月7日 │ │ │ 土城分局頂埔派出│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原判決)。 │ │ │ │10,000元 │ │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萬泰銀行 │ │ │ 卷㈦第5頁)。 │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101年9月8日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29,980元 │ │ │ 6615號卷㈦第1頁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片101年9月9日下 │ │ │ │ │ │101年9月9日下 │ │ │ 午4時29分(102年│ │ │ │ │ │午4時22分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58頁上方)│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 │700-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101年9月9日下 │ │ │ │ │ │ │ │ │午4時24分 │ │ │ │ │ │ │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6002 │ │ │ │ │ │ ├──┼────┼───────┼────────┼───────────┼─────────┼───┼──────────┤ │14 │周惠貞 │101年9月7日晚 │被害人於101年9月│顏銘佐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6時56分 │7日晚間6時2分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接獲自稱PCHOME網│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㈦第7頁) │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0元 │路商家電話,佯稱│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因作業疏失而誤設│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安泰銀行 │為分期付款,將有│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林專員│ │ 號卷㈦第8頁正、 │ │ │ │ │ ├───────┤」與其聯絡云云,├───────────┤ 反面)。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9月9日下 │隨後接獲自稱「林│黃建智 │3.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午5時12分 │專員」來電,而陷│ │ 明細分類帳(102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第一商業銀行 │ 年度訴字第854號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9,980元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卷㈣第24頁至第25│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000-00000000000 │ 頁)。 │ │(原判決)。 │ │ │ │安泰銀行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帳戶個資檢視(10│ │ │ │ │ │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內,或將│ │ 2年度偵字第16615│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現金以無卡存款方├───────────┤ 號卷㈦第9頁)。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1年9月9日下 │式存入右列人頭帳│黃建智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午5時43分 │戶內。 │ │ 信義分局吳興街派│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臺灣土地銀行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30,000元 │詐騙門號 │ │ 報案三聯單(102 │ │(原判決)。 │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安泰銀行 │+00000000000 │ │ 號卷㈦第10頁)。│ │ │ │ │ │00000000000000│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101年9月9日下 │ │ │ 6615號卷㈦第6頁 │ │ │ │ │ │午5時47分 │ │ │ )。 │ │ │ │ │ │ │ │ │7.陳冠瑋持左列黃建│ │ │ │ │ │29,000元 │ │ │ 智第一商業銀行提│ │ │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6615號卷㈥第59頁│ │ │ │ │ │101年9月9日下 │ │ │ 上方)。 │ │ │ │ │ │午5時48分 │ │ │ │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 │ │ ├──┼────┼───────┼────────┼───────────┼─────────┼───┼──────────┤ │15 │曾韋中 │101年9月9日下 │被害人於101年9月│楊婉婷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午4時18分 │9日接獲來電,對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方佯稱因先前網路│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 15號卷㈦第12頁至│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3,333元 │購物之作業疏失致│ │ 第13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消費設為分期約定│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第一商業銀行 │轉帳云云,而陷於│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錯誤,遂依指示至│ │ 號卷㈦第15頁至第│ │ │ │ │ ├───────┤屏東縣潮州鎮延平│ │ 16頁反面)。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9月9日下 │路統一超商內操作│ │3.購買智冠My Card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午4時23分 │提款機,於左列匯│ │ 點數顧客聯(102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9,989元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號卷㈦第17頁正、│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帳戶內;再依對方│ │ 反面)。 │ │(原判決)。 │ │ │ │臺灣土地銀行 │指示至統一超商於│ │4.帳戶個資檢視(10│ │ │ │ │ │000000000000 │左列時間購買左列│ │ 2年度偵字第16615│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金額之智冠My Car├───────────┤ 號卷㈦第14頁)。│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購買智冠My C│d遊戲點數,並在 │智冠My Card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ard遊戲點數) │電話中告知序號及│統一超商學源門市 │ 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101年9月9日晚 │密碼;又操作網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間7時6分至7時 │銀行,於左列匯款│ │ 案三聯單(102年 │ │(原判決)。 │ │ │ │10分在統一超商│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學源門市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卷㈦第18頁)。 │ │ │ │ │ │ │戶內。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5,000元12張、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3,000元1張,共│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6,3000元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11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 │101年9月9日晚 │ │黃建智 │7.陳冠瑋持左列林盈│ │ │ │ │ │間8時19分 │ │ │ 君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 │ │臺灣土地銀行 │ 行提款卡提領款項│ │ │ │ │ │3,702元 │ │ │ 照片(102年度偵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字第16615號卷㈥ │ │ │ │ │ │中華郵政 │ │ │ 第60頁下方)。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101年9月9日晚 │ │林盈君 │ │ │ │ │ │ │間8時44分 │ │ │ │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30,048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16 │趙素貞 │101年9月9日晚 │被害人於101年9月│林盈君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10時56分 │9日晚間接獲自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海鮮達人來電,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15號卷㈦第20頁)│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6,923元 │稱帳務設定錯誤將│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導致定期扣款12期│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華南銀行 │,要求提供華南銀│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行客服專線電話云│ │ 號卷㈦第21頁正、│ │ │ │ │ │ │云,隨後即接獲自│ │ 反面)。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稱華南銀行「林專│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員」來電,佯稱確│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認是否向海鮮達人│ │ 號卷㈦第22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購買商品,並要求│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原判決)。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指示至臺北市北投│ │ 案三聯單(102年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區中央北路臺北富│ │ 度偵字第16615號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邦銀行操作提款機│ │ 卷㈦第23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102年度偵字第1│ │(原判決)。 │ │ │ │ │。 │ │ 6615號卷㈦第19頁│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0000000000 │ │ 片101年9月9日晚 │ │ │ │ │ │ │ │ │ 間11時00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㈥第59頁下方│ │ │ │ │ │ │ │ │ )。 │ │ │ ├──┼────┼───────┼────────┼───────────┼─────────┼───┼──────────┤ │17 │吳佳孺 │101年9月10日晚│被害人於101年9月│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7時24分 │10日接獲自稱PCHO│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ME工作人員,佯稱│三重永興郵局 │ 15號卷㈦第25頁)│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3元 │前購物時誤簽單據│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將導致重複扣款云│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中華郵政 │云,隨後接獲自稱│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行員│ │ 號卷㈦第26頁)。│ │ │ │ │ │ │電話要求操作提款│ │3.帳戶個資檢視(10│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機云云,而陷於錯│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誤,遂依指示至彰│ │ 號卷㈦第27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化市介壽北路郵局│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內操作提款機,於│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原判決)。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報案三聯單(102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號卷㈦第28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6615號卷㈦第24頁│ │(原判決)。 │ │ │ │ │ │ │ )。 │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0日晚│ │ │ │ │ │ │ │ │ 間9時31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上方)│ │ │ │ │ │ │ │ │ 。 │ │ │ ├──┼────┼───────┼────────┼───────────┼─────────┼───┼──────────┤ │18 │吳詠珊 │101年9月10日晚│被害人於101年9月│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9時20分 │10日晚間8時53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許,接獲自稱PG美│三重永興郵局 │ 15號卷㈦第30頁)│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2,989元 │人網批發商,佯稱│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操作人員操作錯誤│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遠東商業銀行 │,將其付款方式改│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00│為12期扣款云云,│ │ 號卷㈦第31頁)。│ │ │ │ │ │ │隨後接獲自稱遠東│ │3.帳戶個資檢視(10│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國際商業銀行人員│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電話要求操作提款│ │ 號卷㈦第32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機云云,而陷於錯│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 板橋分局後埔派出│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原判決)。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度偵字第16615號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戶內。 │ │ 卷㈦第33頁)。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0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29頁│ │。 │ │ │ │ │ │ │ )。 │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0日晚│ │ │ │ │ │ │ │ │ 間9時31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上方)│ │ │ │ │ │ │ │ │ 。 │ │ │ ├──┼────┼───────┼────────┼───────────┼─────────┼───┼──────────┤ │19 │林家宇 │101年9月10日晚│被害人於101年9月│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9時22分 │10日晚間6時9分許│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PCHOME員│三重永興郵局 │ 15號卷㈦第35頁)│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工來電,佯稱先前│ │ 。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網路購物重複購買│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中華郵政 │12次,因作業人員│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疏忽,造成約定轉│ │ 號卷㈦第36頁)。│ │ │ │ │ │ │帳分期扣款而需取│ │3.帳戶個資檢視(10│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消云云,隨後接獲│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自稱郵局人員「陳│ │ 號卷㈦第37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先生」電話要求操│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霧峰分局四德派出│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原判決)。 │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左│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度偵字第16615號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㈦第38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人頭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34頁│ │(原判決)。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9月10日晚│ │ │ │ │ │ │ │ │ 間9時31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㈥第65頁上方)│ │ │ │ │ │ │ │ │ 。 │ │ │ ├──┼────┼───────┼────────┼───────────┼─────────┼───┼──────────┤ │20 │陳文傑 │101年9月10日晚│被害人於101年9月│蔡安傑 │1.帳戶個資檢視(10│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9時40分許 │10日晚間8時30分 │ │ 2年度偵字第16615│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國民服│三重永興郵局 │ 號卷㈦第40頁)。│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3,123元 │飾賣家來電,佯稱│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購物付款時,店員│000-00000000000000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渣打銀行 │錯簽收貨單致將自│ │ (102年度偵字第1│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動扣款12期云云,│ │ 6615號卷㈦第39頁│ │ │ │ │ │** │隨後接獲自稱銀行│ │ )。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人員電話要求操作│ │3.陳冠瑋持左列蔡安│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提款機云云,而陷│ │ 傑郵局提款卡提領│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款項照片(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至新竹新豐三信銀│ │ 度偵字第16615號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行操作提款機,於│ │ 卷㈥第65頁上方)│ │(原判決)。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 │ │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詐騙門號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000000000 │ │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原判決)。 │ ├──┼────┼───────┼────────┼───────────┼─────────┼───┼──────────┤ │21 │林碧玲 │101年9月17日晚│被害人於101年9月│黃宇鴻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41分 │17日晚間7時許接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獲自稱PCHOME網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5號卷㈦第42頁至│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5,678元 │員工來電,佯稱其│ │ 第43頁反面)。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先前以信用卡付費│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存摺│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華泰銀行 │時遭誤刷為12次,│ │ 影本(102年度偵 │ │(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 │須在晚間12時以前│ │ 字第16615號卷㈦ │ │ │ │ │ │ │取消設定,以免持│ │ 第44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續扣款云云,隨後│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花旗銀行│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林先生」來電,│ │ 號卷㈦第45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須依指示操作│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提款機云云,而陷│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原判決)。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案三聯單(102年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度偵字第16615號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㈦第46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人頭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原判決)。 │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41頁│ │ │ │ │ │ │ │ │ )。 │ │ │ │ │ │ │ │ │6.陳冠瑋持左列黃宇│ │ │ │ │ │ │ │ │ 鴻渣打銀行提款卡│ │ │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㈥第67頁下方│ │ │ │ │ │ │ │ │ )。 │ │ │ ├──┼────┼───────┼────────┼───────────┼─────────┼───┼──────────┤ │22 │郭憲宜 │101年9月17日晚│被害人於101年9月│黃宇鴻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9分 │17日晚間7時40分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5號卷㈦第48頁至│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1,111元 │網站員工來電,佯│ │ 第50頁)。 │陳冠瑋│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因作業員疏失誤│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臺北富邦銀行 │設為12期分期付款│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 │云云,隨後接獲自│ │ 號卷㈦第51頁)。│ │ │ │ │ │ │稱臺北富邦服務人│ │3.帳戶個資檢視(10│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以│ │ 號卷㈦第53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淡水分局竹圍派出│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原判決)。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度偵字第16615號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卷㈦第52頁)。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47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6.陳冠瑋持左列黃宇│ │ │ │ │ │ │ │ │ 鴻渣打銀行提款卡│ │ │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㈥第67頁下方│ │ │ │ │ │ │ │ │ )。 │ │ │ ├──┼────┼───────┼────────┼───────────┼─────────┼───┼──────────┤ │23 │陳易憶 │101年10月4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0 │佘慶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7時48分 │月4日接獲自稱網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路賣家來電,佯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5號卷㈤第85頁至│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123元 │網路購物匯款帳號│ │ 第86頁)。 │陳功堯│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分期為12期,須取│000-000000000000 │2.帳戶個資檢視(10│ │決)。 │ │ │ │中華郵政 │消分期付款帳號云│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 號卷㈤第87頁)。│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0月4日晚│銀行行員「江惠硯│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間8時5分 │」來電,佯稱須依│ │ 鹿港分局秀水分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3,999元 │云,而陷於錯誤,│ │ 案三聯單(102年 │ │決)。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機,分別於左列匯│ │ 卷㈤第88頁)。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帳戶內。 │ │ (102年度偵字第1│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 │ │ 6615號卷㈤第84頁│ │決)。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0 │ │5.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4日晚│ │ │ │ │ │ │ │ │ 間8時9分(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㈤第45頁)。 │ │ │ ├──┼────┼───────┼────────┼───────────┼─────────┼───┼──────────┤ │24 │王玉伶 │101年10月4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0 │佘慶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7時34分 │月4日晚間6時49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馮輝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PG網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5號卷㈤第90頁)│莊智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員來電,佯稱先前│ │ 。 │陳功堯│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購物時勾選轉帳選│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中國信託銀行 │項,將再收取1次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 │購物金額云云,隨│ │ 號卷㈤第91頁)。│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後接獲自稱中國信│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託銀行人員來電,│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1年10月4日晚│佯稱須依指示至提│ │ 號卷㈤第92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間8時1分 │款機取消轉帳功能│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決)。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大同分局建成派出│ │ │ │ │ │9,012元 │,遂依指示操作提│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款機,分別於左列│ │ 案三聯單(102年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第一商業銀行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度偵字第16615號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00000000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卷㈤第93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頭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決)。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00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㈤第89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6.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4日晚│ │ │ │ │ │ │ │ │ 間8時9分(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㈤第45頁)。 │ │ │ ├──┼────┼───────┼────────┼───────────┼─────────┼───┼──────────┤ │25 │游利婷 │101年10月8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0 │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59分 │月8日接獲自稱網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黃彥傑│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購員工來電,佯稱│新營中山路郵局 │ 15號卷㈤第95頁至│馮輝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10元 │須依指示操作匯款│ │ 第96頁)。 │莊智瑋│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堯│原判決)。 │ │ │ │永豐銀行 │,遂依指示操作提│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00│款機,於左列匯款│ │ 號卷㈤第97頁)。│ │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91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3.帳戶個資檢視(10│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戶內。 │ │ 號卷㈤第98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原判決)。 │ │ │ │ │詐騙門號 │ │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 │ │ │ │ │+0000000000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0 │ │ 案三聯單(102年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000000000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卷㈤第99頁)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原判決)。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號卷㈤第94頁)。│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6.陳功堯持左列李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祐郵局提款卡提領│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原判決)。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㈤第47頁)。 │ │ │ │ │ │ │ │ │ │ │ │ ├──┼────┼───────┼────────┼───────────┼─────────┼───┼──────────┤ │26 │周香妤 │101年10月8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0 │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12分 │月8日晚間7時31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黃彥傑│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許接獲自稱PG美人│新營中山路郵局 │ 15號卷㈤第101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4元 │網人員來電,佯稱│ │ 至第103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被害人變成批發商│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堯│決)。 │ │ │ │101年10月8日晚│將每月扣款,而須│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間8時14分 │依指示操作ATM停 │ │ 號卷㈤第104頁) │ │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止扣款云云,而陷│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9,984元 │於錯誤,遂依指示│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操作提款機,分別│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號卷㈤第105頁) │ │決)。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4.購買智冠My Card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再依對方要求至統│ │ 點數顧客聯(102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一超商於左列時間├───────────┤ 年度偵字第16615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購買智冠My C│購買左列金額之智│智冠My Card │ 號卷第㈤106頁至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ard遊戲點數) │冠My Card遊戲點 │統一超商鑫重寧門市 │ 第108頁)。 │ │決)。 │ │ │ │101年10月8日晚│數,並在電話中告│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間8時51分至8時│知序號及密碼。 │ │ 中正二局南昌路派│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56分在統一超商│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鑫重寧門市 │詐騙門號 │ │ 報案三聯單(102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00000000000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5,000元10張、 │ │ │ 號卷㈤第109頁) │ │決)。 │ │ │ │1,000元2張,共│ │ │ 。 │ │ │ │ │ │52,000元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㈤第100 │ │ │ │ │ │ │ │ │ 頁)。 │ │ │ │ │ │ │ │ │7.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8日晚│ │ │ │ │ │ │ │ │ 間8時33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㈤第47頁)。 │ │ │ ├──┼────┼───────┼────────┼───────────┼─────────┼───┼──────────┤ │27 │沈嫣詣 │101年10月8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0 │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9時29分 │月8日晚間接獲自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黃彥傑│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稱網路買家及第一│新營中山路郵局 │ 15號卷㈤第111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元 │銀行人員來電,佯│ │ )。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稱先前購物商品簽│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堯│決)。 │ │ │ │第一商業銀行 │收錯誤導致設定為│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 │分期付款,將重複│ │ 號卷㈤第112頁) │ │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扣款12期云云,而│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1年10月8日晚│陷於錯誤,遂依指│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間9時46分 │示操作提款機,分│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 號卷㈤第113頁) │ │決)。 │ │ │ │23,983元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 │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新營分局後鎮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00000000000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詐騙門號 │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1年10月8日晚│+00000000000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間10時40分 │+0000000000 │ │ 卷㈤第114頁)。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8,017元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臺灣銀行 │ │ │ 6615號卷㈤第110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000000000000 │ │ │ 頁)。 │ │決)。 │ │ │ │ │ │ │6.陳功堯持左列李幸│ │ │ │ │ │ │ │ │ 祐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㈤第47頁)。 │ │ │ ├──┼────┼───────┼────────┼───────────┼─────────┼───┼──────────┤ │28 │施君陵 │101年10月9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0 │林淑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11分 │月9日晚間7時30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黃彥傑│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許接獲自稱網路賣│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5號卷㈤第116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5元 │家電話,佯稱前於│ │ 至第117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PCHOME拍賣網站購│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堯│決)。 │ │ │ │臺灣銀行 │買服裝,因付款簽│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 │收錯誤為12期分期│ │ 號卷㈤第118頁) │ │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付款云云,隨後接├───────────┤ 。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01年10月9日晚│獲自稱中國信託銀│林淑玲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間8時35分 │行人員來電,佯稱│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須操作ATM以取消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號卷㈤第119頁) │ │決)。 │ │ │ │30,000元 │交易云云,而陷於│ │ 。 │ │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000-00000000000000 │4.購買智冠My Card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IC卡現金存款 │作提款機,於左列│ │ 點數電子發票(10│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號卷㈤第118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購買智冠My C│頭帳戶內;又依對│智冠My Card │ 。 │ │決)。 │ │ │ │ard遊戲點數) │方指示在自動櫃員│統一超商樂鑫門市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101年10月9日晚│機以IC卡現金存款│ │ 中和第二分局員山│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44分至8時│方式存入右列人頭│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45分在統一超商│帳戶內;再依對方│ │ 件報案三聯單(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樂鑫門市 │要求至統一超商於│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左列時間購買左列│ │ 號卷㈤第120頁) │ │決)。 │ │ │ │5,000元6張,共│金額之智冠My Car│ │ 。 │ │ │ │ │ │30,000元 │d遊戲點數,並在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電話中告知序號及│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密碼。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㈤第115頁)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 │ │7.陳功堯持左列林淑│ │ │ │ │ │ │00000000 │ │ 玲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 │ │ │ 行提款卡提領款項│ │ │ │ │ │ │ │ │ 照片(102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6615號卷㈤ │ │ │ │ │ │ │ │ │ 第43頁)。 │ │ │ ├──┼────┼───────┼────────┼───────────┼─────────┼───┼──────────┤ │29 │林群凱 │101年10月13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金玉涵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57分 │月13日晚間8時28 │ │ 101年度偵字第208│黃彥傑│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接獲自稱PCHOME│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53號卷第18頁至第│陳世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5元 │網站人員來電,佯│ │ 20頁)。 │馮輝武│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1 │莊智瑋│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板信商業銀行 │分期扣款云云,隨│ │ 年度偵字第20853 │陳冠瑋│(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後接獲自稱匯豐銀│ │ 號卷第67頁)。 │ │ │ │ │ │00000000000000│行人員來電佯稱須│ │3.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股份有限公司苓雅│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 分行101年11月23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日北副銀苓雅字第│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依指示至臺中市西│ │ 0000000000號財富│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屯區朝富路操作提│ │ 管理函暨所附客戶│ │(原判決)。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細表、詐騙通報紀│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錄(101年度偵字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戶內。 │ │ 第20853號卷第1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頁至第126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詐騙門號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原判決)。 │ │ │ │ │+000000000 │ │ (101年度偵字第2│ │ │ │ │ │ │ │ │ 0853號卷第36頁至│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第37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5.165專線協請金融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208│ │(原判決)。 │ │ │ │ │ │ │ 53號卷第38頁)。│ │ │ │ │ │ │ │ │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原判決)。 │ ├──┼────┼───────┼────────┼───────────┼─────────┼───┼──────────┤ │30 │林倩如 │101年10月13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郭雅婷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2分許 │月13日晚間7時11 │ │ 101年度偵字第208│黃彥傑│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53號卷第21頁至第│陳世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ME網站人員,佯稱│ │ 25頁)。 │馮輝武│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先前購物因業務人│000-00000000000000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莊智瑋│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第一銀行 │員疏失,導致消費│ │ 屏東分行101年11 │陳冠瑋│(原判決)。 │ │ │ │0000000000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月14日上屏東字第│ │ │ │ │ │ │帳,將被連續扣繳│ │ 0000000000號函暨│ │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12個月云云,隨後│ │ 所附之帳戶申請人│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第一銀行│ │ 基本資料、臨時對│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陳經理」來電,│ │ 帳單(101年度偵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分期付款須透│ │ 字第20853號卷第1│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過提款機設定解除│ │ 28頁至第130頁) │ │(原判決)。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 │ │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3.帳戶個資檢視(10│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1年度偵字第20853│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號卷第108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2│ │(原判決)。 │ │ │ │ │詐騙門號 │ │ 0853號卷第39頁至│ │ │ │ │ │ │+0000000000 │ │ 第40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 │ │5.165專線協請金融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208│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53號卷第41頁)。│ │(原判決)。 │ │ │ │ │ │ │ │ │ │ │ │ │ │ │ │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 │甲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原判決)。 │ ├──┼────┼───────┼────────┼───────────┼─────────┼───┼──────────┤ │31 │沈傳凱 │101年10月15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李珮嘉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成年人與少年共│ │ │ │晚間7時57分 │月15日下午5時44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國泰世華銀行 │ 15號卷㈣第174頁 │馮輝武│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29,980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至第175頁反面) │莊智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佯稱先前購物交易│000-000000000000 │ 。 │陳功堯│算壹日(原判決)。 │ │ │ │國泰世華銀行 │因會計作業疏失,│ │2.交易明細表(102 │李○傑│ │ │ │ │000000000000 │致誤設為分期付款│ │ 年度偵字第16615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2期,如欲繼續訂├───────────┤ 號卷㈣第176頁正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01年10月16日 │購須付款868元云 │張玉芬 │ 、反面)。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晚間7時52分 │云,隨後接獲自稱│ │3.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國泰銀行行員來電│第一商業銀行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決)。 │ │ │ │29,980元 │,佯稱退還匯款金│ │ 號卷㈣第177頁) │ │ │ │ │ │ │額須依指示操作提│000-00000000000 │ 。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國泰世華銀行 │款機云云,而陷於│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000000000000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桃園分局青溪派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作提款機,分別於├───────────┤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1年10月16日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張玉芬 │ 案三聯單(102年 │ │決)。 │ │ │ │晚間8時2分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第一商業銀行 │ 卷㈣第178頁)。 │ │莊智瑋成年人與少年共│ │ │ │30,000元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詐騙門號 │000-00000000000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中華郵政 │0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㈣第173 │ │算壹日。 │ │ │ ├───────┤ ├───────────┤ 頁)。 │ │ │ │ │ │101年10月17日 │ │高淑霞 │ │ │ │ │ │ │晚間6時6分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101年10月17日 │ │高淑霞 │ │ │ │ │ │ │晚間7時57分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10,998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32 │柯心寧 │101年10月16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阮氏玉順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成年人與少年共│ │ │ │晚間7時9分 │月16日晚間6時58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 │ 15號卷㈣第180頁 │馮輝武│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27,123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至第181頁)。 │莊智瑋│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佯稱先前購物因業│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堯│算壹日(原判決)。 │ │ │ │第一商業銀行 │務人員疏失致消費│ │ 年度偵字第16615 │李○傑│ │ │ │ │00000000000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號卷㈣第182頁至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帳,將連續12個月├───────────┤ 第183頁)。 │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01年10月16日 │扣款490元云云, │張玉芬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晚間7時39分 │隨後接獲自稱銀行│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主任來電,佯稱須│第一商業銀行 │ 號卷㈣第184頁) │ │決)。 │ │ │ │29,980元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 │ │ │設定解除云云,而│000-00000000000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華南銀行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000000000000 │示操作提款機、網│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路銀行,分別於左├───────────┤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1年10月16日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王國輝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晚間9時38分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㈣第185頁)。 │ │ │ │ │ │ │人頭帳戶內。 │中華郵政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莊智瑋成年人與少年共│ │ │ │70,004元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 │詐騙門號 │000-00000000000000 │ (102年度偵字第1│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華南銀行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㈣第179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頁)。 │ │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 │ │ │ │101年10月16日 │0000000000 │王國輝 │ │ │ │ │ │ │晚間某時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26,715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101年10月16日 │ │譚繼發 │ │ │ │ │ │ │晚間某時 │ │ │ │ │ │ │ │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 │41,013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33 │陳新璇 │101年10月19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時29分 │在奇集集拍賣網站│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販賣商品之真意,│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㈤第163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5,000元 │仍在奇集集拍賣網│ │ 至第164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站刊登販售商品之│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舜│決)。 │ │ │ │中華郵政 │訊息,嗣被害人於│ │ 年度偵字第16615 │曾偉綸│ │ │ │ │00000000000000│101年10月19日下 │ │ 號卷㈤第165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午3時27分許,瀏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相機館後,於同日│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下午4時下標購買 │ │ 號卷㈤第166頁) │ │決)。 │ │ │ │ │價值15,000元之CA│ │ 。 │ │ │ │ │ │ │SIO牌相機,並操 │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宜蘭分局中山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頭帳戶內。被害人│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 │於101年10月21日 │ │ 卷㈤第167頁)。 │ │ │ │ │ │ │仍未收到該相機,│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時通帳號「boqqga│ │ (102年度偵字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email protected]│ │ 6615號卷㈤第162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w」與被害人聯繫 │ │ 頁)。 │ │決)。 │ │ │ │ │,佯稱相機已於10│ │6.陳功舜提領款項照│ │ │ │ │ │ │1年10月19日寄出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至遲將於隔日收│ │ 晚間7時1分(102 │ │ │ │ │ │ │到,請被害人繼續│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等候,因被害人發│ │ 號卷㈤第139頁) │ │ │ │ │ │ │覺對方即時通帳號│ │ 。 │ │ │ │ │ │ │已離線,始察覺受│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騙。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 │ │ 晚間8時4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㈥第10頁)。│ │ │ ├──┼────┼───────┼────────┼───────────┼─────────┼───┼──────────┤ │34 │蔡尹暄 │101年10月19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43分 │月19日晚間7時5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HAIR美│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㈤第169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8元 │髮網站公司小姐,│ │ 至第170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佯稱被害人之母親│000-0000000000000 │2.存摺影本、交易明│陳功舜│決)。 │ │ │ │元大銀行 │誤簽收為分期付款│ │ 細表(102年度偵 │曾偉綸│ │ │ │ │00000000000000│,造成付款方式錯│ │ 字第16615號卷㈤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誤,將由合作金庫│ │ 第171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商業銀行人員進行│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取消轉帳交易云云│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隨後於同日晚間│ │ 號卷㈤第172頁) │ │決)。 │ │ │ │ │7時10分許接獲自 │ │ 。 │ │ │ │ │ │ │稱臺灣郵政人員來│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電,佯稱須依指示│ │ 大甲分局月眉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㈤第173頁)。 │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詐騙門號 │ │ 6615號卷㈤第168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0000-000000 │ │ 頁)。 │ │決)。 │ │ │ │ │+0000000000 │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 │0000000000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6│ │ │ │ │ │ │ │ │ 615號卷㈤第139頁│ │ │ │ │ │ │ │ │ )。 │ │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 │ │ 晚間8時4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㈥第10頁)。│ │ │ ├──┼────┼───────┼────────┼───────────┼─────────┼───┼──────────┤ │35 │涂宜瑄 │101年10月19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21分 │月19日晚間7時32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㈤第175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8,973元 │商店工作人員來電│ │ 至第176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佯稱因員工將其│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舜│決)。 │ │ │ │中華郵政 │訂單多訂1筆,須 │ │ 年度偵字第16615 │曾偉綸│ │ │ │ │0000000****087│取消以免銀行自動│ │ 號卷㈤第177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扣款云云,隨後接├───────────┤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購買智冠My C│獲自稱銀行人員來│智冠My Card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ard遊戲點數) │電,佯稱須依指示│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1年10月19日 │操作提款機以取消│統一超商屏生門市 │ 號卷㈤第178頁) │ │決)。 │ │ │ │晚間9時3分在統│扣款云云,而陷於│ │ 。 │ │ │ │ │ │一超商屏生門市│錯誤,遂依指示操│ │4.購買智冠My Card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點數顧客聯、發票│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3,000元3張、5,│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收執聯(102年度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元2張,共19│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偵字第16615號卷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000元 │頭帳戶內;復依對│ │ ㈤第179頁至第181│ │決)。 │ │ │ │ │方指示至統一超商│ │ 頁背面)。 │ │ │ │ │ │ │購買智冠My Card │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遊戲點數,並在電│ │ 屏東分局歸來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話中告知序號及密│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碼。 │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 │詐騙門號 │ │ 卷㈤第182頁)。 │ │ │ │ │ │ │00-00000000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0000000000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㈤第174頁) │ │ │ │ │ │ │ │ │ 。 │ │ │ │ │ │ │ │ │7.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 │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㈤第139 │ │ │ │ │ │ │ │ │ 頁)。 │ │ │ │ │ │ │ │ │8.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 │ │ 晚間8時4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㈥第10頁)。│ │ │ ├──┼────┼───────┼────────┼───────────┼─────────┼───┼──────────┤ │36 │邱珩景 │101年10月19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時13分 │在奇集集拍賣網站│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販賣商品之真意,│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㈤第184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0元 │仍在奇集集拍賣網│ │ 正、反面)。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站刊登販售商品之│000-0000000000000 │2.帳戶個資檢視(10│陳功舜│決)。 │ │ │ │中華郵政 │訊息,待被害人瀏│ │ 2年度偵字第16615│曾偉綸│ │ │ │ │00000000000000│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 號卷㈤第18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並下標購買價值│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10,000元之iphone│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4S二手手機,即以│ │ 淡水分局賢孝派出│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即時通帳號「boqq│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決)。 │ │ │ │ │[email protected]│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tw」與被害人聯 │ │ (102年度偵字第1│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繫,佯稱手機將於│ │ 6615號卷㈤第185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匯款後寄出,隔日│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即收到云云,使被│ │4.新北市警察局淡水│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害人陷於錯誤,遂│ │ 分局賢孝派出所受│ │決)。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聯單(102年度偵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轉帳匯款金額至右│ │ 號卷㈤第187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列人頭帳戶內,嗣│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被害人遲未收到手│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機,撥打聯絡電話│ │ 騙案件紀錄表(10│ │決)。 │ │ │ │ │並非賣家,奇摩帳│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號亦遭停用,始察│ │ 號卷㈤第183頁) │ │ │ │ │ │ │覺受騙。 │ │ 。 │ │ │ │ │ │ │ │ │6.陳功舜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 │ │ 晚間7時1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㈤第139頁) │ │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 │ │ 晚間8時4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㈥第10頁)。│ │ │ ├──┼────┼───────┼────────┼───────────┼─────────┼───┼──────────┤ │37 │蔡涵羽 │101年10月19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34分 │在YAHOO拍賣網站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販賣商品之真意,│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㈤第189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6,000元 │仍在YAHOO拍賣網 │ │ 至第190頁反面)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站刊登販售iphone│000-0000000000000 │ 。 │陳功舜│ │ │ │ │合作金庫銀行 │4S之訊息,待被害│ │2.存摺影本、交易明│曾偉綸│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000000000000 │人瀏覽YAHOO拍賣 │ │ 細表(102年度偵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網站,與其即時通│ │ 字第16615號卷㈤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帳號「phoenixa13│ │ 第191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email protected]」│ │3.帳戶個資檢視(10│ │決)。 │ │ │ │ │聯繫時,佯稱須先│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匯款再將貨物寄出│ │ 號卷㈤第192頁)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云云,經被害人與│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其商討匯款一半,│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餘款待到貨後再匯│ │ 第一分局民權派出│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並留下電話以供│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決)。 │ │ │ │ │聯繫,而陷於錯誤│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遂央請賴麗華代│ │ 度偵字第16615號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為操作提款機,於│ │ 卷㈤第193頁)。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騙案件紀錄表(1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列人頭帳戶內,嗣│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被害人遲未收到手│ │ 號卷㈤第188頁) │ │ │ │ │ │ │機,撥打聯絡電話│ │ 。 │ │ │ │ │ │ │無法聯繫,始察覺│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 │受騙。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㈤第139 │ │ │ │ │ │ │ │ │ 頁)。 │ │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0月19日 │ │ │ │ │ │ │ │ │ 晚間8時4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㈥第10頁)。│ │ │ ├──┼────┼───────┼────────┼───────────┼─────────┼───┼──────────┤ │38 │陳亭均 │101年10月19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17分 │在奇集集生活萬用│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網站販賣商品之真│合作金庫銀行 │ 15號卷㈤第195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100元 │意,仍在奇集集生│ │ 至第196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活萬用網站刊登販│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功舜│ │ │ │ │中華郵政 │售奇哥牌汽車座椅│ │ 年度偵字第16615 │曾偉綸│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0000000000000│之訊息,經被害人│ │ 號卷㈤第197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於101年10月19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凌晨2時28分許瀏 │ │3.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覽奇集集生活萬用│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決)。 │ │ │ │ │網站,即與其帳號│ │ 號卷㈤第198頁) │ │ │ │ │ │ │「a0000000@yahoo│ │ 。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com.tw」聯繫,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並留下電話以供聯│ │ 湖內分局湖內派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絡。詐騙集團成員│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即以電話聯繫佯稱│ │ 案三聯單(102年 │ │決)。 │ │ │ │ │轉帳4,100元後即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寄出商品云云,被│ │ 卷㈤第199頁)。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害人陷於錯誤,遂│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案件紀錄表(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號卷㈤第194頁) │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嗣被害人遲未收│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 │到商品,傳送訊息│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均無法聯繫,但詐│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騙集團成員仍回復│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他人下標商品,始│ │ 6615號卷㈤第139 │ │ │ │ │ │ │察覺受騙。 │ │ 頁)。 │ │ │ │ │ │ │ │ │7.曾偉綸持左列丁士│ │ │ │ │ │ │詐騙門號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0000000000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 │ │ 6615號卷㈥第10頁│ │ │ │ │ │ │ │ │ )。 │ │ │ ├──┼────┼───────┼────────┼───────────┼─────────┼───┼──────────┤ │39 │王昱智 │101年10月22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鄭月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某時許 │月22日下午5時51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 │ 15號卷㈥第34頁至│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第36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佯稱先前購物時誤│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合作金庫銀行 │將附款方式設定為│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云云,隨│ │ 號卷㈥第37頁)。│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後接獲自稱合作金├───────────┤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1年10月22日 │庫「羅專員」來電│鄭月淑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晚間7時5分許 │,佯稱須依指示操│ │ 號卷㈥第38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作提款機以取消分│土城工業區郵局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決)。 │ │ │ │29,989元 │期付款云云,而陷│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000-00000000000000 │ (102年度偵字第1│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彰化商業銀行 │操作提款機,於左│ │ 6615號卷㈥第33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00000000000000│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人頭帳戶內。 │ │ │ │決)。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40 │魏薏盈 │101年10月22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鄭月淑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許 │月22日晚間6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PCHOME網│土城工業區郵局 │ 15號卷㈥第40頁至│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8,000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第42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誤將被害人帳號設│000-00000000000000 │2.存摺影本、帳戶交│ │決)。 │ │ │ │五股農會 │定為每月固定消費│ │ 易查詢(102年度 │ │ │ │ │ │00000000000000│而將自動扣款云云│ │ 偵字第16615號卷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隨後接獲自稱五│ │ ㈥第43頁至第44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股農會人員來電,│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佯稱如欲取消分期│ │3.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付款,須有先前購│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決)。 │ │ │ │ │物之交易代碼云云│ │ 號卷㈥第45頁)。│ │ │ │ │ │ │,而陷於錯誤,遂│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蘆洲分局五股分駐│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 │。 │ │ 卷㈥第46頁)。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00-00000000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 │ │ 號卷㈥第39頁)。│ │ │ ├──┼────┼───────┼────────┼───────────┼─────────┼───┼──────────┘ │41 │杜秋杏 │101年10月26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陳小惠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30分 │月26日下午5時許 │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PCHOME網│中華郵政 │ 號卷㈡第196頁至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33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第197頁)。 │陳威榤│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先前購物交易因收│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合作金庫銀行 │取貨物時簽名位置│ │ 年度訴字第854號 │ │ │ │ │ │006 │錯誤,致被誤列為│ │ 卷㈡第198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000000****620│經銷商,將每月被│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 │扣款1,600元云云 │ │ 2年度訴字第854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隨後接獲自稱玉│ │ 卷㈡第200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101年10月26日 │山銀行行員來電,│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決)。 │ │ │ │下午5時32分 │佯稱須依指示操作│ │ 礁溪分局礁溪派出│ │ │ │ │ │ │提款機,而陷於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29,933元 │誤,遂依指示操作│ │ 案三聯單(102年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提款機,分別於左│ │ 度訴字第854號卷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華南銀行009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㈡第199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96895****53100│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決)。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 │ │ │ │ │ │詐騙門號 │ │ 54號卷㈡第195頁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42 │蘇瑋振 │101年10月26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陳小惠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46分 │月26日下午5時6分│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中華郵政 │ 號卷㈡第202頁至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7,323元 │網站員工來電,佯│ │ 第203頁)。 │陳威榤│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稱先前購物因送貨│000-00000000000000 │2.存摺內頁影本(10│ │決)。 │ │ │ │中華郵政 │員疏失致消費誤設│ │ 2年度訴字第854號│ │ │ │ │ │00000000000000│為分期約定轉帳,│ │ 卷㈡第204頁至第2│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將連續12個月扣款├───────────┤ 05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1年10月26日 │1,000元云云,隨 │張嘉宏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下午6時26分 │後接獲自稱郵局人│ │ 2年度訴字第854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臺灣銀行 │ 卷㈡第207頁)。 │ │決)。 │ │ │ │22,654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設│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定解除云云,而陷│000-000000000000 │ 文山一局木新派出│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中華郵政 │於錯誤,遂依指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00000000000000│操作提款機,分別│ │ 案三聯單(102年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度訴字第854號卷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㈡第206頁)。 │ │決)。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訴字第8│ │ │ │ │ │ │000000000 │ │ 54號卷㈡第201頁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43 │張亞菁 │101年10月26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張嘉宏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6時6分 │月26日接獲自稱PC│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HOME網站員工來電│臺灣銀行 │ 號卷㈡第209頁正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佯稱先前購物因│ │ 、反面)。 │陳威榤│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付款方式錯誤致消│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臺北富邦銀行 │費誤設為分期付款│ │ 年度訴字第854號 │ │ │ │ │ │000000000000 │云云,隨後接獲自│ │ 卷㈡第210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稱中國信託銀行專│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 │ 2年度訴字第854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設│ │ 卷㈡第211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定解除云云,而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決)。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102年度訴字第8│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54號卷㈡第208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人頭帳戶內。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 │ │ │ │決)。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44 │陳宛涓 │101年10月26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張嘉宏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6時17分 │月26日下午5時30 │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臺灣銀行 │ 號卷㈡第213頁正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反面)。 │陳威榤│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佯稱先前購物因會│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合作金庫銀行 │計作業疏失,誤設│ │ 年度訴字第854號 │ │ │ │ │ │0000000000000 │為分期付款,將每│ │ 卷㈡第215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連續扣款715元 │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2年度訴字第854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稱臺新銀行人員來│ │ 卷㈡第216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電,佯稱須依指示│ │4.彰化縣政府彰化分│ │決)。 │ │ │ │ │操作提款機設定解│ │ 局泰和派出所受理│ │ │ │ │ │ │除云云,而陷於錯│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 單(102年度訴字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第854號卷㈡第21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決)。 │ │ │ │ │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8│ │ │ │ │ │ │詐騙門號 │ │ 54號卷㈡第212頁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45 │陳吟貞 │中華郵政 │被害人於101年10 │桃園縣桃園市國際路一段│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0000000000000│月間見中國時報刊│708 號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登可幫忙貸款事宜│收件人:李智偉 │ 15號卷㈤第124頁 │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1年10月29日 │,經與對方電話聯│ │ 至第125頁)。 │莊智瑋│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繫,對方要求需提│ │2.宅急便配送聯(10│陳功堯│決)。 │ │ │ │ │供郵局存摺、提款│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卡及密碼,即可於│ │ 號卷㈤第12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隔日完成貸款10萬│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元云云,而陷於錯│ │3.陳功堯領取包裹照│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誤,遂依指示於左│ │ 片(102年度偵字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列時間以宅急便將│ │ 第16615號卷㈤第1│ │決)。 │ │ │ │ │帳戶資料寄送至桃│ │ 38頁)。 │ │ │ │ │ │ │園市國際路一段70│ │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8號予真實姓名年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籍不詳之「李智偉│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 │ │ │ │決)。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 │ │ │ │莊智瑋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 │ │ │ │決)。 │ ├──┼────┼───────┼────────┼───────────┼─────────┼───┼──────────┤ │46 │鄭晏青 │101年10月30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石琬菱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38分 │月30日晚間7時27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華南商業銀行 │ 15號卷㈤第22頁至│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第23頁反面)。 │葉芮菲│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存摺│ │決)。 │ │ │ │華南銀行 │因作業人員疏失,│ │ 影本(102年度偵 │ │ │ │ │ │0000000000000 │誤將消費設為購買│ │ 字第16615號卷㈤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2件商品,已被扣│ │ 第24頁、第25頁)│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01年10月30日 │繳12件商品金額云│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晚間8時38分後 │云,隨後接獲自稱│ │3.帳戶個資檢視(10│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至9時28分前某 │國泰世華銀行「黃│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決)。 │ │ │ │時許 │專員」來電,佯稱│ │ 號卷㈤第26頁)。│ │ │ │ │ │ │須依指示操作提款│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70,013元 │機以設定解除,而│ │ 和美分局塗厝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華南銀行 │示操作提款機、網│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0000000000000 │路銀行,分別於左│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決)。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卷㈤第27頁)。 │ │ │ │ │ │101年10月30日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晚間9時28分 │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29,000元 │詐騙門號 │ │ 6615號卷㈤第21頁│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華南銀行 │0000000000 │ │6.葉芮菲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 │ │ 片101年10月30日 │ │ │ │ │ │ │ │ │ 晚間8時39分、晚 │ │ │ │ │ ├───────┤ │ │ 間9時35分(102年│ │ │ │ │ │101年10月30日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晚間9時32分 │ │ │ 卷㈤第9頁、第11 │ │ │ │ │ │ │ │ │ 頁)。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47 │李明憲 │101年10月30日 │被害人於101年10 │石琬菱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36分 │月30日晚間7時28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來電,佯│華南商業銀行 │ 15號卷㈤第29頁至│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8,008元 │稱先前網路購物因│ │ 第30頁)。 │葉芮菲│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 │作業疏失,將造成│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決)。 │ │ │ │臺北富邦銀行 │銀行帳戶連續扣款│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00000000000000│12個月云云,隨後│ │ 號卷㈤第31頁)。│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7(李明憲) │接獲自稱彰化銀行│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客服人員來電,佯├───────────┤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1年10月30日 │稱須依指示操作提│陳吟貞 │ 號卷㈤第32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晚間9時13分 │款機云云,而陷於│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決)。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臺東知本郵局 │ 太平分局新平派出│ │ │ │ │ │29,980元 │作提款機,分別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000-00000000000000 │ 案三聯單(102年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龍井茄投郵局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度偵字第16615號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00000000000000│列人頭帳戶內。 │ │ 卷㈤第33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 │ │ │975(陳冠利)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決)。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0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㈤第28頁│ │ │ │ │ │ │ │ │ )。 │ │ │ │ │ │ │ │ │6.葉芮菲持石琬菱華│ │ │ │ │ │ │ │ │ 南商業銀行提款卡│ │ │ │ │ │ │ │ │ 、陳吟貞郵局提款│ │ │ │ │ │ │ │ │ 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66│ │ │ │ │ │ │ │ │ 15號卷㈤第9頁至 │ │ │ │ │ │ │ │ │ 第11頁)。 │ │ │ ├──┼────┼───────┼────────┼───────────┼─────────┼───┼──────────┤ │48 │李定宇 │101年11月5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1 │何俞蓉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7時27分 │月5日晚間6時56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 15號卷㈦第77頁至│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網站員工來電,佯│ │ 第78頁)。 │陳裕昇│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先前網路購物因│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建嘉│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業務人員疏失,誤│ │ 年度偵字第16615 │邱丞君│收(原判決)。 │ │ │ │0000000****442│將消費設為分期約│ │ 號卷㈦第79頁)。│ │ │ │ │ │ │定轉帳云云,隨後│ │3.帳戶個資檢視(10│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客服人員來電,佯│ │ 號卷㈦第80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稱須依指示操作提│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收(原判決)。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度偵字第16615號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卷㈦第81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頭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76頁│ │收(原判決)。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6.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片101年11月5日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間8時44分(102年│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卷㈦第63頁)。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 │ │ │ │ │ │ │ │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 │收(原判決)。 │ ├──┼────┼───────┼────────┼───────────┼─────────┼───┼──────────┤ │49 │東美君 │101年11月5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1 │何俞蓉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29分 │月4日下午3時13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來電,佯稱│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 15號卷㈦第83頁)│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9元 │先前購物扣款設定│ │ 。 │陳裕昇│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錯誤云云,隨後接│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建嘉│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玉山銀行 │獲自稱玉山銀行人│ │ 年度偵字第16615 │邱丞君│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員來電,佯稱須至│ │ 號卷㈦第84頁)。│ │ │ │ │ ├───────┤ATM更改設定上開 │ │3.帳戶個資檢視(10│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5日晚│錯誤云云,而陷於│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間8時34分 │錯誤,遂依指示操│ │ 號卷㈦第85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作提款機,分別於│ │4.購買冠智My Card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5,999元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點數顧客聯(102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年度偵字第16615 │ │收(原判決)。 │ │ │ │玉山銀行 │列人頭帳戶內;再│ │ 號卷㈦第84頁)。│ │ │ │ │ │00000000000 │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超商購買智冠My C├───────────┤ 八德分局大安派出│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購買智冠My C│ard遊戲點數,並 │智冠My Card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ard遊戲點數) │在電話中告知序號│統一超商八勇門市 │ 案三聯單(102年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101年11月5日晚│及密碼。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間9時55分 │ │ │ 卷㈦第86頁)。 │ │收(原判決)。 │ │ │ │ │詐騙門號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5,000元2張,共│0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000元 │000-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 │ │ 6615號卷㈦第82頁│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7.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片101年11月5日晚│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間8時44分(102年│ │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卷㈦第63頁)。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 │收(原判決)。 │ ├──┼────┼───────┼────────┼───────────┼─────────┼───┼──────────┤ │50 │呂宛芯 │101年11月6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1 │施佳伶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7時37分 │月6日晚間6時20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國泰福│中華郵政 │ 15號卷㈦第88頁至│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7元 │利網客服人員,佯│ │ 第89頁)。 │陳裕昇│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先前購物商品簽│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陳建嘉│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國泰世華銀行 │收錯誤致消費誤設│ │ 年度偵字第16615 │邱丞君│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為分期付款,將被│ │ 號卷㈦第90頁)。│ │ │ │ │ │ │重複扣款12期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10│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隨後接獲自稱國│ │ 2年度偵字第16615│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泰世華銀行人員來│ │ 號卷㈦第91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電,佯稱須依指示│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操作提款機以解除│ │ 豐原分局豐東派出│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分期付款云云,而│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收(原判決)。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 │示操作提款機,並│ │ 度偵字第16615號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㈦第92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詐騙門號 │ │ 6615號卷㈦第87頁│ │收(原判決)。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0 │ │6.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片101年11月6日晚│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間7時59分(102年│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卷㈦第63頁)。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 │ │ │ │ │ │ │ │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 │收(原判決)。 │ ├──┼────┼───────┼────────┼───────────┼─────────┼───┼──────────┤ │51 │劉煥廷 │101年11月6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1 │施佳伶 │1.被害人警詢指述(│汪宜忠│汪宜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42分 │月6日晚間8時42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中華郵政 │ 15號卷㈦第94頁正│馮輝武│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33元 │網路商家電話佯稱│ │ 、反面)。 │陳裕昇│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之前網購時誤設定│000-00000000000000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陳建嘉│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為多買12份商品云│ │ 三重分局中興橋派│邱丞君│收(原判決)。 │ │ │ │中國信託銀行 │云,隨後接獲自稱│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客服│ │ 報案三聯單(102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人員電話要求前往│ │ 年度偵字第16615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ATM重新設定云云 │ │ 號卷㈦第97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6615號卷㈦第93頁│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馮輝武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4.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㈦第9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0000000000 │ │5.165專線協請金機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0000000000 │ │ 構暫行圈存疑似欺│ │收(原判決)。 │ │ │ │ │ │ │ 款項通報單(102 │ │ │ │ │ │ │ │ │ 年度偵第16615號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卷㈦第95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6.陳建嘉持左列施佳│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伶郵局提款卡提領│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卷㈦第63頁)。 │ │ │ │ │ │ │ │ │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 │收(原判決)。 │ ├──┼────┼───────┼────────┼───────────┼─────────┼───┼──────────┤ │52 │黃于綺 │101年11月1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19日下午5時8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0,000元 │許接獲自稱空中美│台新銀行 │ 15號卷㈦第99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語客服人員電話佯│ │ 第100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中華郵政 │稱之前網購時誤設│000-00000000000000 │2.購買智冠My Card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00│為12期分期刷卡云│ │ 遊戲點數顧客聯(│ │收(原判決)。 │ │ │ ├───────┤云,而陷於錯誤,│ │ 102年度偵字第116│ │ │ │ │ │101年11月19日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15號卷㈦第102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機,於左列時間提│ │ 至第103頁)。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30,000元 │款左列金額後,存│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入右列人頭帳戶內│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中華郵政 │,復因存款有限額│ │ 號卷㈦第101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00│,無法再存入該帳│ │ 。 │ │收(原判決)。 │ │ │ ├───────┤戶,另依對方要求├───────────┤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購買智冠My C│於左列時間購買左│智冠My Card │ 第一分局東寧派出│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ard遊戲點數) │列金額之智冠My C│統一超商長寧門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1年11月19日 │ard遊戲點數,並 │ │ 案三聯單(102年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晚上6時58分至7│在電話中告知序號│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時00分在統一超│及密碼。 │ │ 卷㈦第104頁)。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商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5,000元8張,共│0000000000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40,000元 │ │ │ 號卷㈦第98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6.陳建嘉持左列朱逸│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倫台新銀行提款卡│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10│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收(原判決)。 │ │ │ │ │ │ │ 號卷㈦第63頁)。│ │ │ ├──┼────┼───────┼────────┼───────────┼─────────┼───┼──────────┤ │53 │陳里豐 │101年11月1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20時32分 │月19日下午4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PCHOME網│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15號卷㈦第106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33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至第107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因作業疏失而誤設│000-00000000000000 │2.帳戶個資檢視(10│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三信銀行 │為分期付款云云,│ │ 2年度偵字第16615│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 │隨後接獲自稱三信│ │ 號卷㈦第109頁) │ │ │ │ │ ├───────┤銀行客服人員要求├───────────┤ 。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購買智冠My C│操作提款機云云 │智冠My Card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ard遊戲點數) │,而陷於錯誤,遂│ │ 太平分局太平派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1年11月19日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統一超商豐太門市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在太平區永豐路│,於左列時間轉帳│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統一超商 │左列匯款金額致右│ │ 、受理刑事案件報│ │收(原判決)。 │ │ │ │ │列人頭帳戶內;另│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5,000元1張 │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 度偵字第16615號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超商於左列時間購│ │ 卷㈦第108頁、第1│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買左列金額之智冠│ │ 10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My Card遊戲點數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在電話中告知│ │ 騙案件紀錄表(10│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序號及密碼。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號卷㈦第105頁) │ │ │ │ │ │ │詐騙門號 │ │ 。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 │ │5.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0000000000 │ │ 片101年11月19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晚間8時41分(102│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號卷㈦第64頁)。│ │收(原判決)。 │ ├──┼────┼───────┼────────┼───────────┼─────────┼───┼──────────┤ │54 │陳冠文 │101年11月1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56分 │月19日晚間8時18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15號卷㈦第112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ME網站客服人員電│ │ 至第113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話,佯稱之前網路│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購物價錢有誤並詢│ │ 年度偵字第16615 │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問被害人當時刷卡│ │ 號卷㈦第114頁) │ │ │ │ │ ├───────┤之銀行云云,隨後│ │ 。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19日 │接獲自稱永豐銀行│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晚間8時58分 │夜班客服人員要求│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操作提款機,而陷│ │ 號卷㈦第115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6,012元 │於錯誤,遂依指示│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收(原判決)。 │ │ │ │永豐銀行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士林分局社子派出│ │ │ │ │ │00000000000000│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案三聯單(102年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詐騙門號 │ │ 卷㈦第116頁)。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騙案件紀錄表(10│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號卷㈦第111頁)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6.陳建嘉持左列朱逸│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倫郵局提款卡提領│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收(原判決)。 │ │ │ │ │ │ │ 卷㈦第64頁)。 │ │ │ ├──┼────┼───────┼────────┼───────────┼─────────┼───┼──────────┤ │55 │程文慶 │101年11月1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9時10分 │月19日晚間8時15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15號卷㈦第118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2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至第119頁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000-00000000000000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扣款設定有誤並表│ │2.交易明細表(102 │ │收(原判決)。 │ │ │ │01410****32559│示須聯絡郵局人員│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處理云云,隨後接│ │ 號卷㈦第120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獲自稱郵局值班人│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號卷㈦第121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 │ │收(原判決)。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戶內。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案三聯單(102年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詐騙門號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卷㈦第122頁)。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6615號卷㈦第117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頁)。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6.陳建嘉持左列朱逸│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倫郵局提款卡提領│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款項照片(102年 │ │收(原判決)。 │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㈦第64頁)。 │ │ │ ├──┼────┼───────┼────────┼───────────┼─────────┼───┼──────────┤ │56 │吳羿靚 │101年11月23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陳莉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6時47分 │月23日下午5時19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 │ 15號卷㈦第124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至第125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付款方式誤設│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台新銀行 │定為12期分期付款│ │ 年度偵字第16615 │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號卷㈦第126頁) │ │ │ │ │ │ │稱台新銀行客服人│ │ 。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購買智冠My │,而陷於錯誤,遂│智冠My Card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Card遊戲點數)│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統一超商大眾門市 │ 號卷㈦第127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101 年11月23日│,於左列匯款時間│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晚間7 點4 分許│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4.智冠遊戲點數顧客│ │收(原判決)。 │ │ │ │在統一超商大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聯影本(102年度│ │ │ │ │ │門市 │;另依對方要求至│ │ 偵字第11615號卷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統一超商大眾門市│ │ ㈦第128頁至第129│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5,000元2張、1,│及馨瑩門市於左列│ │ 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000元1張,共11│時間購買左列金額│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00元 │之智冠My Card遊 │ │ 中山分局大直派出│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戲點數,並在電話├───────────┤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購買智冠My C│中告知序號及密碼│智冠My Card │ 案三聯單(102年 │ │ │ │ │ │ard遊戲點數) │。 │統一超商馨瑩門市 │ 度偵字第16615號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3日 │ │ │ 卷㈦第130頁)。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晚間7點56分許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在統一超商馨瑩│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門市 │+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6615號卷㈦第123 │ │收(原判決)。 │ │ │ │1,000元2張,共│ │ │ 頁)。 │ │ │ │ │ │2,000元 │ │ │6.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1月23日 │ │ │ │ │ │ │ │ │ 晚間6時50分(102│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卷㈦第62頁)。 │ │ │ ├──┼────┼───────┼────────┼───────────┼─────────┼───┼──────────┤ │57 │林琮笙 │101年11月2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徐玉芬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10時12分 │月29日晚間9時28 │ │ 102年度偵字第166│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 │ 15號卷㈦第144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6,998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至第145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000-00000000000000 │2.交易明細表(102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華南銀行 │付款方式誤設定為│ │ 年度偵字第16615 │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12期分期付款云云│ │ 號卷㈦第146頁) │ │ │ │ │ │ │,隨後接獲自稱華│ │ 。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南銀行陳專員要求│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號卷㈦第147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4.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6323號卷㈡第201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案三聯單(102年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 │ 卷㈦第148頁)。 │ │陳建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615│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號卷㈦第143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 。 │ │收(原判決)。 │ │ │ │ │ │ │7.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 │ │ │ │ 片101年11月30日 │ │ │ │ │ │ │ │ │ 凌晨0時3分(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㈦第62頁)。│ │ │ ├──┼────┼───────┼────────┼───────────┼─────────┼───┼──────────┤ │58 │黃素紋 │101年11月20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34分 │月20日晚間6時17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長亮│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23號卷㈠第195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99,985元 │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至第196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客服人員電話,佯│000-00000000000000 │2.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華南銀行 │稱之前交易時記帳│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錯誤,造成重複扣│ │ 6323號卷㈡第135 │ │ │ │ │ ├───────┤款云云,隨後接獲│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0日 │自稱華南銀行客服│華南銀行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晚間7時00分 │人員(陳南政)要│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000-0000000000000000 │ 號卷㈡第2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9,987元 │,而陷於錯誤,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華南銀行 │,於左列匯款時間│合作金庫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000000000000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6323號卷㈠第194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000-0000000000000 │ 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網路匯款199,97│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0元 │詐騙門號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遊戲點數48,000│+00000000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59 │葉曉玲 │101年11月20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9時32分 │月20日晚間9時18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客服│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23號卷㈠第198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4,622元 │人員,佯稱因之前│ │ 至第199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網購勾選到分期付│000-00000000000000 │2.活期性存款結清帳│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國信託銀行 │款,須至ATM重新 │ │ 戶帳戶明細查詢(│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設定云云,而陷於│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23號卷㈡第135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頭帳戶內。 │ │ 號卷㈡第2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00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0 │ │ 6323號卷㈠第197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0 │張智皓 │101年11月20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10時13分 │月20日晚間9時40 │ │ 原審102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客服│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號卷㈣第188頁至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123元 │人員電話,佯稱之│ │ 第189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前結帳誤設為分期│000-00000000000000 │2.活期性存款結清帳│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台新銀行 │付款云云,隨後接│ │ 戶帳戶明細查詢(│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獲自稱臺新銀行客│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 │ 23號卷㈡第135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號卷㈡第2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詐騙門號 │ │ 6323號卷㈡第1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0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1 │施澄維 │101年11月21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時17分 │月21日晚間7時1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PCHOME│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23號卷㈡第5頁正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983元 │網站員工電話佯稱│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之前收貨時誤簽分│000-00000000000000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期付款單據云云,│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收(原判決)。 │ │ │ │富邦銀行 │隨後接獲自稱中國│ │ 易清單(102年度 │ │ │ │ │ │000000000000 │信託銀行客服人員│ │ 偵字第16323號卷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電話,要求操作提│ │ ㈡第146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款機,而陷於錯誤│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號卷㈡第3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戶內。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號卷㈡第4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2 │王睿慈 │101年11月21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點50分 │月21日晚間8時50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23號卷㈡第7頁至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9,123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 第8頁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之前網購時因業│000-00000000000000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合作金庫銀行 │務人員疏失,誤設│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定為分期約定轉帳│ │ 易清單(102年度 │ │ │ │ │ │40 │云云,隨後接獲自│ │ 偵字第16323號卷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稱玉山銀行業務員├───────────┤ ㈡第146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購買智冠My C│電話指示被害人前│智冠My Card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ard遊戲點數) │往ATM重新設定云 │統一超商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云,而陷於錯誤,│ │ 號卷㈡第3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5,000元1張、3,│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000元1張、1,00│機,於左列匯款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元1張,共9,00│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元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6323號卷㈡第6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內。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騙門號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 │ │ │ │ │ ├──┼────┼───────┼────────┼───────────┼─────────┼───┼──────────┤ │63 │李謝玉珠│101年11月21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1時46分 │月21日接獲自稱被│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害人妹妹的電話,│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23號卷㈡第10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70,000元 │佯稱亟需用錢云云│ │ 第11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而陷於錯誤,遂│000-00000000000000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分別於聯邦銀行及│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 │收(原判決)。 │ │ │ │ │郵局提領40,000元│ │ 易清單(102年度 │ │ │ │ │ │ │、30,000元後,並│ │ 偵字第16323號卷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於郵局於左列匯款│ │ ㈡第146頁)。 │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時間以填寫郵政匯│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款單之方式匯款左│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號卷㈡第3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人頭帳戶內。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6323號卷㈡第9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4 │楊靖儀 │101年11月21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42分 │月21日晚間7時41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購│土地銀行 │ 23號卷㈡第18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5元 │客服人員電話,佯│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之前作業錯誤設│000-000000000000 │2.臺灣土地銀行客戶│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兆豐銀行 │定成分期付款云云│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隨後接獲顯示兆│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豐銀行電話要求操│ │ 6323號卷㈡第136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頁反面)。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騙案件紀錄表(10│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2年度偵字第16323│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左│ │ 號卷㈡第17頁)。│ │收(原判決)。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詐騙門號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5 │林家丞 │101年11月21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20分 │月21日晚間7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土地銀行 │ 23號卷㈡第20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0,000元 │客服人員電話,佯│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被害人的郵局帳│000-000000000000 │2.臺灣土地銀行客戶│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00│號有安全疑慮,並│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收(原判決)。 │ │ │ │8 │表示須配合帳號整│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合云云,而陷於錯│ │ 6323號卷㈡第136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1日 │誤,遂依指示操作│ │ 頁反面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晚間7時24分 │提款機,於左列匯│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款時間以ATM存款 │ │ 騙案件紀錄表(10│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30,000元 │方式存款左列匯款│ │ 2年度偵字第16323│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號卷㈡第19頁)。│ │收(原判決)。 │ │ │ │中華郵政 │戶內。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詐騙門號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0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6 │涂瓊文 │101年11月22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23分 │月22日下午4時43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合作金庫 │ 23號卷㈡第14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808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 第16頁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之前網購時因誤│000-0000000000000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設成分期約定轉帳│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結果(102年度偵 │ │ │ │ │ ├───────┤稱國泰世華銀行梁│ │ 字第16323號卷㈡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2日 │經理指示被害人前│ │ 第148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下午5時25分 │往ATM重新設定云 │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云,而陷於錯誤,│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3,862元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號卷㈡第12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華南銀行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內。 │ │ 6323號卷㈡第13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詐騙門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7 │張婷瑋 │101年11月23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51分 │月23日下午5時30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23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第25頁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付款方式誤設為12│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期分期付款云云,│ │ 6323號卷㈡第152 │ │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華├───────────┤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3日 │郵政客服人員要求│陳莉玲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晚間7時54分 │操作提款機云云,│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中華郵政 │ 號卷㈡第2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6,102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000-00000000000000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中華郵政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 6323號卷㈡第22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5.陳建嘉持左列陳莉│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玲郵局提款卡提領│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款項照片(102年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度偵字第16615號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卷㈦第62頁)。 │ │ │ ├──┼────┼───────┼────────┼───────────┼─────────┼───┼──────────┤ │68 │陳富偉 │101年11月23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23日晚間6時11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9,989元 │分許接獲自稱賣家│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27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電話,佯稱因工作│ │ 第28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華南銀行 │人員設定錯誤,將│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 │交易改成分期自動│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 │扣款云云,隨後接│ │ 6323號卷㈡第152 │ │ │ │ │ │ │獲自稱銀行客服人│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號卷㈡第2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戶內。 │ │ 6323號卷㈡第26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69 │陳文昕 │101年11月23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時48分 │月23日晚間6時48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30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0,012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第31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臺灣銀行 │付款方式誤設為12│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 │期分期付款云云,│ │ 6323號卷㈡第152 │ │ │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華│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郵政客服人員要求│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號卷㈡第2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6323號卷㈡第29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0 │簡誠輝 │101年11月23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點43分 │月23日下午4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拍賣賣家│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33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123元 │電話,佯稱因業務│ │ 第36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人員疏失導致消費│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帳云云,而陷於錯│ │ 6323號卷㈡第152 │ │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購買智冠My C│提款機,於左列匯│智冠My Card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ard遊戲點數)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內湖統一超商國醫門市 │ 號卷㈡第21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5,000元19張, │帳戶內。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共95,000元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 │詐騙門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0000000000 │ │ 6323號卷㈡第32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1 │李昀茜 │101年11月24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斐玉真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7分 │月24日晚間6時20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39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7,612元 │賣家電話佯稱之前│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購物簽收時簽錯欄│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位造成每月扣款云│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云,隨後指示被害│ │ 6323號卷㈡第157 │ │ │ │ │ ├───────┤人前往ATM重新設 │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4日 │定云云,而陷於錯│ │3.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晚間7時9分 │誤,遂依指示操作│ │ 結果(102年度偵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字第16323號卷㈡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9,984元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第155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4.帳戶個資檢視(10│ │收(原判決)。 │ │ │ │第一銀行 │帳戶內。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 │ │ │ │00000000000 │ │ │ 號卷㈡第37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1年11月24日 │00000000000 │ │ 騙案件紀錄表(10│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晚間7時21分 │0000000000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 │ │ 號卷㈡第38頁)。│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29,912元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 │ │ │ │ │富邦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101年11月24日 │ │ │ │ │ │ │ │ │晚間7時29分 │ │ │ │ │ │ │ │ │ │ │ │ │ │ │ │ │ │21,012元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101年11月24日 │ │楊程翔 │ │ │ │ │ │ │晚間8時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29,75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72 │雷衍桓 │101年11月25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謝雅渂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3點49分 │月21日下午3時23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合作金庫銀行 │ 23號㈡第42頁)。│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6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之前網購時誤設│000-0000000000000 │ 結果(102年度偵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為分期付款,隨後│ │ 字第16323號卷㈡ │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接獲自稱玉山銀行│ │ 第163頁)。 │ │ │ │ │ ├───────┤客服人員指示被害│ │3.帳戶個資檢視(10│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5日 │人前往ATM重新設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下午4點3分 │定,而陷於錯誤,│ │ 號卷㈡第40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9,998元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臺灣銀行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6323號卷㈡第41頁│ │ │ │ │ │000000000000 │內。 │ │ )。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3 │陳玉珠 │101年11月25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謝雅渂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2分 │月25日下午4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奇摩拍賣│合作金庫銀行 │ 23號卷㈡第44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1元 │賣家電話,佯稱之│ │ 第45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前買賣交易出了問│000-0000000000000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永豐銀行 │題云云,而陷於錯│ │ 結果(102年度偵 │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誤,遂依指示操作│ │ 字第16323號卷㈡ │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第163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1月25日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下午7時31分許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帳戶內。 │中國信託銀行 │ 號卷㈡第40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9981元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詐騙門號 │000000000000000 │ 騙案件紀錄表(10│ │收(原判決)。 │ │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 │ │ │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號卷㈡第43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1年11月25日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下午7時31分許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29981元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遠東銀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購買智冠My C│ │智冠My Card │ │ │ │ │ │ │ard遊戲點數) │ │統一超商 │ │ │ │ │ │ │ │ │ │ │ │ │ │ │ │共196,000元 │ │ │ │ │ │ ├──┼────┼───────┼────────┼───────────┼─────────┼───┼──────────┤ │74 │張琦華 │101年11月27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36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賣商品之真意,仍│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48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000-00000000000000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國泰世華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1年11月27日下午3│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時許,以開新賣場│ │ 23號卷㈡第16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供被害人下標之方│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式,使被害人因而│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陷於錯誤,遂操作│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號卷㈡第4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 │ │ │ │ │ │帳戶內。隨後被害│ │ 錄表(102年度偵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人收到奇摩拍賣公│ │ 字第16323號卷㈡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告,指該賣家帳號│ │ 第47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有安全疑慮,暫時│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不要付款,始察覺│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受騙。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5 │林美宜 │101年11月28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4時30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賣商品之真意,仍│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50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第51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000-00000000000000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兆豐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1年11月28日晚間 │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以MSN帳號「tin│ │ 23號卷㈡第16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email protected]│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om」與被害人聯繫│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買賣事宜,因而使│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號卷㈡第4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遂操作提款機,於│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人頭帳戶內。嗣│ │ 6323號卷㈡第49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被害人未收到商品│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以電子郵件亦無│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法與對方取得聯繫│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始察覺受騙。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6 │羅國勇 │101年11月27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時50分 │月27日晚間6時許 │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FORSTYLE│中華郵政 │ 號卷㈣第179頁至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9,990元 │網購公司人員,佯│ │ 第180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工作人員誤設付│000-00000000000000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臺灣銀行 │款方式為分期付款│ │ 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稱郵局主任電話指│ │ 23號卷㈡第16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示被害人前往提款│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機重新設定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號卷㈡第4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收(原判決)。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通報單(102年度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323號卷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㈡第53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 │ │ 騙案件紀錄表(10│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號卷㈡第52頁)。│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7 │戴以諾 │101年11月27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時9分 │月27日晚間6時9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未顯示來電│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55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佯稱之前網路購│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物設定有誤云云,│000-00000000000000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而陷於錯誤,遂依│ │ 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指示操作提款機,│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23號卷㈡第16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購買智冠My C│帳左列匯款金額至│智冠My Card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ard遊戲點數) │右列人頭帳戶內。│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統一超商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20筆,共10萬元│ │ │ 號卷㈡第4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號卷㈡第54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78 │簡竹尉 │101年11月27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4時21分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商品之真意,仍在│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57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8,600元 │奇集集網站刊登販│ │ 第58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售IPhone 4S之訊 │000-00000000000000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息,被害人於101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年11月19日瀏覽奇│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集集網站後,即收│ │ 23號卷㈡第16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到詐騙集團成員以│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帳號「phoenixa13│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email protected]」│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傳送電子郵件聯繫│ │ 號卷㈡第4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買賣事宜,被害人│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號卷㈡第56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嗣再寄電子郵件│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均無法取得聯繫,│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始察覺受騙。 │ │ │ │ │ ├──┼────┼───────┼────────┼───────────┼─────────┼───┼──────────┤ │79 │簡鏗月 │101年11月27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下午5時3分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商品之真意,仍在│中華郵政 │ 號卷㈣第182頁至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000元 │奇集集網站刊登販│ │ 第183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售SAMSUNG GALAXY│000-00000000000000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國信託銀行 │S3手機之訊息,被│ │ 戶歷史交易清單(│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害人於101年11月2│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7日瀏覽奇集集網 │ │ 23號卷㈡第166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站後,即以MSN帳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號「SAPPHO_0508@│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hotmail.com 」與│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其聯繫買賣事宜,│ │ 號卷㈡第4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6323號卷㈡第59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人頭帳戶內,嗣被│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害人未收到物品,│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留言也未得到回覆│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始察覺受騙。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80 │張凱翔 │101年11月27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阮易卉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10時 │月27日晚間10時許│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奇摩拍賣│國泰世華銀行 │ 23號卷㈡第62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4,124元 │工作人員電話佯稱│ │ 第63頁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之前網購時誤設定│000-000000000000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玉山銀行 │為12期分期付款云│ │ 帳務類歷史資料交│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 │云,隨後接獲自稱│ │ 易明細(102年度 │ │ │ │ │ │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 │ 偵字第16323號卷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電話指示被害人前│ │ ㈡第175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往ATM重新設定云 │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云,而陷於錯誤,│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號卷㈡第60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內。 │ │ 6323號卷㈡第61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詐騙門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81 │郭家祥 │101年11月27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阮易卉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27日晚間9時39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9,989元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國泰世華銀行 │ 23號卷㈡第65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世華銀行客服中心│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華南銀行 │專員陳淑娟,佯稱│000-000000000000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 │被害人之前於PCHO│ │ 帳務類歷史資料交│ │收(原判決)。 │ │ │ ├───────┤ME網站購物時誤設├───────────┤ 易明細(102年度 │ │ │ │ │ │101年11月27日 │定為12期分期付款│ │ 偵字第16323號卷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云云,並指示被害│ │ ㈡第175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9,989元 │人前往ATM重新設 │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定云云,使被害人│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00000000000000 │ 號卷㈡第60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示操作提款機,於├───────────┤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101年11月27日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29,900元 │列人頭帳戶內。 │ │ 號卷㈡第64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8,743元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13,413元 │詐騙門號 │000000000000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122元 │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家中電腦網路AT│ │ │ │ │ │ │ │ │轉帳 │ │ │ │ │ │ ├──┼────┼───────┼────────┼───────────┼─────────┼───┼──────────┤ │82 │陳素惠 │101年11月28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8點40分 │月28日晚間8時37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中國信託銀行 │ 23號卷㈡第68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99元 │人壽服務處人員,│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要退款云云,│000-000000000000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指示操作提款機,│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6323號卷㈡第190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㈡第6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00000000000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00000000 │ │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 │ │ │ │ │ │ │ │ 錄表(102年度偵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字第16323號卷㈡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第67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83 │林宜真 │101年11月28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7時58分 │月28日晚間6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身分不詳女性│中國信託銀行 │ 23號卷㈡第70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3元 │電話,佯稱之前於│ │ 第73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國泰贈點紅利購物│000-000000000000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國泰世華銀行 │網因作業疏失導致│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 │多扣款12期云云,│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6323號卷㈡第190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01年11月28日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18,086元 │右列人頭帳戶內。│ │ 號卷㈡第6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中華郵政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0000000000 ├───────────┤ 6323號卷㈡第69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101年11月29日 │0000000000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987元 │ │臺北富邦銀行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國泰世華銀行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購買智冠My C│ │智冠My Card │ │ │ │ │ │ │ard遊戲點數) │ │ │ │ │ │ │ │ │ │ │統一超商 │ │ │ │ │ │ │4筆,共1,2000 │ │ │ │ │ │ │ │ │元 │ │ │ │ │ │ ├──┼────┼───────┼────────┼───────────┼─────────┼───┼──────────┤ │84 │吳妙常 │101年11月28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28日下午5時58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9,933元 │分許接獲自稱PCHO│中國信託銀行 │ 23號卷㈡第75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ME網站員工電話,│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中華郵政 │佯稱之前網購時帳│000-000000000000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00│號設定錯誤,並要│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 │收(原判決)。 │ │ │ │ │被害人前往ATM重 │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新設定云云,而陷│ │ 6323號卷㈡第190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號卷㈡第66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人頭帳戶內。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詐騙門號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 │ │ 號卷㈡第74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85 │陳建忠 │101年11月2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9時32分 │月29日晚間8時50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網│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78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00元 │路購物人員電話,│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之前網購時簽│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第一銀行 │帳款項程序錯誤云│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云,隨後接獲自稱│ │ 6323號卷㈡第195 │ │ │ │ │ │ │第一銀行客服人員│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指示被害人前往AT│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M重新設定云云,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號卷㈡第7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6323號卷㈡第77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86 │洪子婷 │101年11月2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6時35分 │月29日下午5時56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分許接獲自稱露天│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80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拍賣賣家電話佯稱│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之前網購時設定成│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自動分期付款,並│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指示被害人前往AT│ │ 6323號卷㈡第195 │ │ │ │ │ │ │M重新設定云云, │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號卷㈡第7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㈡所示之物│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騙案件紀錄表(10│ │沒收(原判決)。 │ │ │ │ │人頭帳戶內。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 │ │ │ │ │ │ │ 號卷㈡第79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詐騙門號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000000000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㈡所│ │ │ │ │ │ │ │ │示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 │。 │ ├──┼────┼───────┼────────┼───────────┼─────────┼───┼──────────┤ │87 │陳紫凌 │101年11月2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9時37分 │月29日許接獲顯示│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號碼0000000000電│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82頁正│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5元 │話,佯稱之前在樂│ │ 、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趣多賣場所簽合約│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有問題,隨後接獲│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顯示號碼00000000│ │ 6323號卷㈡第195 │ │ │ │ │ │ │30來電並指示被害│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人前往ATM解除合 │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約云云,而陷於錯│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 號卷㈡第7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騙案件紀錄表(10│ │收(原判決)。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2年度偵字第16323│ │ │ │ │ │ │帳戶內。 │ │ 號卷㈡第81頁)。│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88 │李宜真 │101年11月29日 │被害人於101年11 │徐玉芬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29日晚間9時,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99,999元 │接獲被害人妹妹李│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85頁反│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怡欣電話及簡訊,│ │ 面至第86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合作金庫 │稱澳盛銀行會打電│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0 │話核對銀行帳目,│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隨後接獲自稱澳盛│ │ 6323號卷㈡第201 │ │ │ │ │ │101年11月29日 │銀行行員電話,而│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9,989元 │示操作網路ATM,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號卷㈡第83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臺灣土地銀行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 │右列人頭帳戶內。│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收(原判決)。 │ │ │ ├───────┤ │ │ 所陳報單(102年 │ │ │ │ │ │101年11月30日 │詐騙門號 │ │ 度偵字第16323號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00-00000000 │ │ 卷㈡第85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29,989元 │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灣土地銀行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000000000000 │ │ │ 案三聯單(102年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度偵字第16323號 │ │ │ │ │ │101年11月30日 │ │徐玉芬 │ 卷㈡第86頁反面至│ │ │ │ │ │ │ │ │ 第87頁)。 │ │ │ │ │ │100,009元 │ │臺灣銀行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0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0000000000000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6│ │ │ │ │ │ │ │ │ 323號卷㈡第87頁 │ │ │ │ │ │ │ │ │ 反面至第88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錄表(102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6323號卷㈡ │ │ │ │ │ │ │ │ │ 第89頁)。 │ │ │ │ │ │ │ │ │8.李怡欣合作金庫綜│ │ │ │ │ │ │ │ │ 合存款存摺影本(│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 │ │ 23號卷㈡第89頁反│ │ │ │ │ │ │ │ │ 面至第90頁)。 │ │ │ │ │ │ │ │ │9.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 │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 │ 制通報單(102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6323號 │ │ │ │ │ │ │ │ │ 卷㈡第9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10.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 │ 表(102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6323號卷㈡第8│ │ │ │ │ │ │ │ │ 4頁)。 │ │ │ │ │ │ │ │ │11.陳建嘉持左列徐 │ │ │ │ │ │ │ │ │ 玉芬郵局提款卡提│ │ │ │ │ │ │ │ │ 領款項照片(102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6615 │ │ │ │ │ │ │ │ │ 號卷㈦第62頁)。│ │ │ ├──┼────┼───────┼────────┼───────────┼─────────┼───┼──────────┤ │89 │黃國源 │101年12月1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2 │蔡佳旻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6時 │月1日晚間6時許 │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顯示號碼0225│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93頁至│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164228、00000000│ │ 第93頁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19電話佯稱要停止│000-00000000000000 │2.郵局查詢6個月交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信用卡轉帳云云,│ │ 易/彙總登摺明細 │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而陷於錯誤,遂依│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6323號卷㈡第203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頁反面)。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 │ │ 號卷㈡第91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詐騙門號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0000000000 │ │ 騙案件紀錄表(10│ │ │ │ │ │ │0000000000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號卷㈡第92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90 │黃漢源 │101年12月1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蔡佳旻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 │ 原審102年度訴字 │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14,000元 │商品之真意,仍在│中華郵政 │ 第854卷㈣第185頁│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雅虎拍賣網站刊登│ │ 至第186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第一銀行 │販售SAMSUNG NOTE│000-00000000000000 │2.郵局查詢6個月交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 │2手機之訊息,被 │ │ 易明細/彙總登摺 │ │收(原判決)。 │ │ │ │ │害人於101年11月3│ │ 明細(102年度偵 │ │ │ │ │ │ │0日瀏覽雅虎拍賣 │ │ 字第16323號卷㈡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網站後,即收到賣│ │ 第203頁)。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家給予MSN帳號「y│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email protected]│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m」及手機0000000│ │ 號卷㈡第91頁)。│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921,並以MSN聯繫│ │4.仁武分局仁美派出│ │收(原判決)。 │ │ │ │ │買賣事宜,被害人│ │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 │ 制通報單(102年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度偵字第16323號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卷㈡第95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嗣被害人未收到│ │ (102年度偵字第1│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商品,亦無法取得│ │ 6323號卷㈡第94頁│ │ │ │ │ │ │聯繫,始察覺受騙│ │ )。 │ │ │ │ │ │ │。 │ │ │ │ │ ├──┼────┼───────┼────────┼───────────┼─────────┼───┼──────────┤ │91 │謝明君 │101年12月1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2 │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53分 │月1日晚間8時11分│ │ 原審102年度訴字 │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國泰購│中華郵政 │ 第854號卷㈣第197│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89元 │物網員工電話,佯│ │ 頁至第199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稱先前網購時設定│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錯誤云云,隨後並│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接獲自稱銀行襄理│ │ 6323號卷㈡第207 │ │ │ │ │ │ │電話指示被害人前│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往提款機重新設定│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號卷㈡第9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佳里分局佳里派出│ │收(原判決)。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戶內。 │ │ 案三聯單(102年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度偵字第16323號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 │ 卷㈡第98頁)。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000000000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1│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 │ │ 6323號卷㈡第97頁│ │ │ │ │ │ │ │ │ )。 │ │ │ ├──┼────┼───────┼────────┼───────────┼─────────┼───┼──────────┤ │92 │賴凱詩 │101年12月1日 │被害人於101年12 │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月1日晚間6時29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29,999元 │許接獲自稱PCHOME│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02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網站員工電話,佯│ │ 至第103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富邦銀行 │稱之前簽單有問題│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00000000000000│造成連續扣款12個│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67309 │月云云,隨後接獲│ │ 6323號卷㈡第207 │ │ │ │ │ ├───────┤自稱匯豐銀行客服├───────────┤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2月1日 │人員指示被害人前│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往ATM重新設定,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9,999元 │而陷於錯誤,遂依│中華郵政 │ 號卷㈡第9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第一銀行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000-00000000000000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購買智冠My C│右列人頭帳戶內。│智冠My Card │ 6323號卷㈡第101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ard遊戲點數) │ │ │ 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詐騙門號 │全家超商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共2,5000元 │0000000000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93 │陸泰佐 │101年12月1日晚│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44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賣商品之真意,仍│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05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正、反面)。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登販售電視之訊息│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國信託銀行 │,並於101年12月1│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日晚間,以MSN帳 │ │ 6323號卷㈡第207 │ │ │ │ │ │ │號「SAPPHO_0508@│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hotmail.com」與 │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被害人聯繫買賣事│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宜,使被害人因而│ │ 號卷㈡第9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陷於錯誤,遂操作│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6323號卷㈡第104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帳戶內,隨後被害│ │ 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人發現詐騙集團成│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員奇摩帳號亦遭停│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用,始察覺受騙。│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94 │孟湘苓 │101年12月1日晚│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9時17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賣商品之真意,仍│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07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至第109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國泰世華銀行 │椅之訊息,使被害│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人因而陷於錯誤,│ │ 6323號卷㈡第207 │ │ │ │ │ │ │下標後,遂操作提│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號卷㈡第96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戶內,並以MSN與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收(原判決)。 │ │ │ │ │,隨後被害人發現│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拍賣下標遭取消,│ │ 6323號卷㈡第106 │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該奇摩帳號其他拍│ │ 頁)。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賣商品亦遭停權,│ │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始察覺受騙。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95 │鍾一安 │101年12月3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2 │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36分 │月3日晚間7時58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顯示+00227│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12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6,985元 │782483電話佯稱之│ │ 至第113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前於露天拍賣購物│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時付款方式設定錯│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誤云云,隨後接獲│ │ 6323號卷㈡第210 │ │ │ │ │ │ │自稱中華郵政服務│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人員指示被害人前│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往ATM解除設定云 │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云,而陷於錯誤,│ │ 號卷㈡第110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內。 │ │ 6323號卷㈡第111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詐騙門號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000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96 │劉家紘 │101年12月3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2 │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29分 │月3日晚間7時35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顯示+00225│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15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6,538元 │149973女性電話,│ │ 至第118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佯稱之前網購交易│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遠東商業銀行 │有問題,賣家誤將│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帳戶設定成分期匯│ │ 6323號卷㈡第210 │ │ │ │ │ │ │款云云,嗣接獲自│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稱中華郵政客服人│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員指示被害人前往│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ATM取消自動分期 │ │ 號卷㈡第110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設定云云,而陷於│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6323號卷㈡第114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頭帳戶內。 │ │ 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騙門號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 │ │ │ │ │ ├──┼────┼───────┼────────┼───────────┼─────────┼───┼──────────┤ │97 │陳暐智 │101年12月3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2 │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8時17分 │月3日晚間7時20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泰贈點│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20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1,259元 │網站賣家,佯稱因│ │ 至第121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廠商整理帳目時會│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臺灣銀行 │計人員疏失造成分│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期付款要取消訂單│ │ 6323號卷㈡第210 │ │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101年12月3日晚│稱國泰世華銀行專│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間8時27分 │員來電並指示被害│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人前往ATM再次確 │ │ 號卷㈡第110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6,432元 │認云云,而陷於錯│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國泰世華銀行 │提款機,於左列匯│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000000000000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6323號卷㈡第119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帳戶內。 │ │ 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騙門號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00-00000000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98 │楊雅筑 │101年12月3日晚│被害人於101年12 │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間9時30分 │月3日晚間8時27分│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許接獲自稱露天網│中華郵政 │ 23號卷㈡第123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7,012元 │路賣家電話,佯稱│ │ 至124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因便利商店店員勾│000-00000000000000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中華郵政 │選成按月分期付款│ │ (102年度偵字第1│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會導致連續每月│ │ 6323號卷㈡第210 │ │ │ │ │ │ │扣款215元並扣款1│ │ 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2個月云云,隨後 │ │3.帳戶個資檢視(10│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接獲自稱中華郵政│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客服人員指示被害│ │ 號卷㈡第110頁) │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人前往ATM解除分 │ │ 。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期付款云云,而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收(原判決)。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102年度偵字第1│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6323號卷㈡第122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頁)。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人頭帳戶內。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詐騙門號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99 │黃詩芬 │101年12月11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蘇美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9時53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 │ 102年度偵字第163│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賣商品之真意,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23號卷㈡第127頁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5,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至第128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登販售電視之訊息│000-00000000000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永豐銀行 │,並於101年12月1│ │ 客戶交易明細表(│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00│1日晚間9時許以M │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SN帳號「ting3192│ │ 23號卷㈡第214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email protected]」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與被害人聯繫買賣│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事宜,使被害人因│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而陷於錯誤,遂操│ │ 號卷㈡第125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 │ │收(原判決)。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頭帳戶內,嗣被害│ │ (102年度偵字第1│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人遲未收到電視,│ │ 6323號卷㈡第126 │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亦無法以MSN聯繫 │ │ 頁)。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始察覺受騙。 │ │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 │ │ │ │之物沒收(原判決)。│ ├──┼────┼───────┼────────┼───────────┼─────────┼───┼──────────┤ │100 │吳秉倫 │101年12月11日 │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蘇美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黃彥傑│黃彥傑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晚間9時9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 │ 102年度訴字第854│陳世峰│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賣商品之真意,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號卷㈣第192頁至 │陳裕昇│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0,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第194頁)。 │陳建嘉│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登販售冰箱、電視│000-00000000000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華南銀行 │、滾筒式洗衣機烘│ │ 客戶交易明細表(│ │收(原判決)。 │ │ │ │000000000000 │衣機之訊息,並於│ │ 102年度偵字第163│ │ │ │ │ │ │101年12月11日晚 │ │ 23號卷㈡第214頁 │ │陳世峰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間,以YAHOO即時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通,帳號「hkaohk│ │3.帳戶個資檢視(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email protected].│ │ 2年度偵字第16323│ │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 │ │ │ │tw」與被害人聯繫│ │ 號卷㈡第125頁) │ │甲編號2至4所示之物沒│ │ │ │ │買賣事宜,使被害│ │ 。 │ │收(原判決)。 │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遂於左列匯款時間│ │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 │陳裕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案三聯單(102年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隨後被害人發現│ │ 度偵字第16323號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騙集團成員的拍│ │ 卷㈡第130頁)。 │ │。附表甲編號2至4所示│ │ │ │ │賣帳號和即時通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之物沒收(原判決)。│ │ │ │ │號不一樣,其奇摩│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帳號拍賣商品亦遭│ │ (102年度偵字第1│ │ │ │ │ │ │停權,亦無法與之│ │ 6323號卷㈡第129 │ │ │ │ │ │ │取得聯繫,始察覺│ │ 頁)。 │ │ │ │ │ │ │受騙。 │ │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附表甲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 │備註 │ │ │ │ │保管人│ │ ├──┼───────────┼───┼───┼────────┤ │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陳冠瑋│供本案附表一編號│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10至22、29至30犯│ │ │卡1張) │ │ │行所用。 │ ├──┼───────────┼───┼───┼────────┤ │2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陳建嘉│供本案附表一編號│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48至100犯行所用 │ │ │卡1張) │ │ │。 │ ├──┼───────────┼───┼───┼────────┤ │3 │INNOMOBILE廠牌行動電話│1支 │陳建嘉│供本案附表一編號│ │ │(含門號0000000000、09│ │ │48至100犯行所用 │ │ │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 │。 │ │ │ │ │ │ │ ├──┼───────────┼───┼───┼────────┤ │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陳建嘉│供本案附表一編號│ │ │ │ │ │48至100犯行所用 │ │ │ │ │ │。 │ └──┴───────────┴───┴───┴────────┘ 附表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 │所有人 │ │ │ │ │保管人│ │ ├──┼────────────┼───┼───┼────┤ │1 │現金2,700元 │ │陳建嘉│ │ ├──┼────────────┼───┼───┼────┤ │2 │現金30,000元 │ │陳冠瑋│ │ ├──┼────────────┼───┼───┼────┤ │3 │車牌L2-3107號自用小客車 │1部 │ │ │ ├──┼────────────┼───┼───┼────┤ │4 │上海銀行金融卡 │1張 │陳冠瑋│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5 │安全帽 │1頂 │ │陳冠瑋 │ ├──┼────────────┼───┼───┼────┤ │6 │黑色外套 │1件 │ │陳冠瑋 │ ├──┼────────────┼───┼───┼────┤ │7 │iPhone行動電話 │1支 │ │陳冠瑋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張) │ │ │ │ ├──┼────────────┼───┼───┼────┤ │8 │提款明細單 │1張 │陳冠瑋│ │ ├──┼────────────┼───┼───┼────┤ │9 │郵局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0 │郵局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1 │郵局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2 │臺灣銀行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3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14 │郵局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15 │臺灣銀行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16 │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陳建嘉│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17 │衣服 │4件 │ │陳建嘉 │ ├──┼────────────┼───┼───┼────┤ │18 │顏傳勝日盛銀行信用卡 │1張 │ │顏傳勝 │ ├──┼────────────┼───┼───┼────┤ │19 │顏傳勝中華商銀信用卡 │1張 │ │顏傳勝 │ ├──┼────────────┼───┼───┼────┤ │20 │顏傳勝身分證 │1張 │ │顏傳勝 │ ├──┼────────────┼───┼───┼────┤ │21 │顏傳勝健保卡 │1張 │ │顏傳勝 │ ├──┼────────────┼───┼───┼────┤ │22 │孫志緯郵局存摺 │1本 │ │孫志緯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3 │孫志緯郵局金融卡 │1張 │ │孫志緯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24 │郵局金融卡(帳號: │ │ │陳建嘉 │ │ │00000000000000) │ │ │ │ ├──┼────────────┼───┼───┼────┤ │25 │合作金庫提款卡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26 │Sony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陳建嘉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卡1張) │ │ │ │ ├──┼────────────┼───┼───┼────┤ │27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 │1支 │ │陳建嘉 │ │ │門號0000000000 SIM卡1張 │ │ │ │ │ │) │ │ │ │ ├──┼────────────┼───┼───┼────┤ │28 │電腦1組(含主機、螢幕、 │1組 │ │陳建嘉 │ │ │鍵盤、滑鼠、電源線、偽造│ │ │ │ │ │行政執行署識別證電子檔)│ │ │ │ ├──┼────────────┼───┼───┼────┤ │29 │門號00000000000、150241 │2張 │ │陳世峰 │ │ │12872號SIM卡各1張 │ │ │ │ ├──┼────────────┼───┼───┼────┤ │30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陳世峰 │ ├──┼────────────┼───┼───┼────┤ │31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2支 │ │陳世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