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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世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峰因詐欺、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854 號、103 年度訴字第602 號、第64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詐欺64罪、妨害自由1 罪)、6 月(詐欺1 罪)、4 月(詐欺4 罪)、5 月(詐欺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由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29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082980 號)、被告提示簡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