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及竊盜等犯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收受贓物                │竊盜                    │
├────┼────────────┼────────────┤
│ 宣告刑 │拘役40日                │有期徒刑4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犯罪日期│95年7月27日             │96年1月18日             │
├─┬──┼────────────┼────────────┤
│偵│機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191號     │96年度偵字第5288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192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628號     │
│實├──┼────────────┼────────────┤
│審│判決│95年10月17日            │96年3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1923號    │96年度壢簡字第628號     │
│判├──┼────────────┼────────────┤
│決│確定│95年11月24日            │96年5月14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拘役20日                │有期徒刑2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折算標│                        │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