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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現於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毒品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曾經本院以96年聲字第994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          │  毒品            │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十條第一項        │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    │
├───────┼─────────┼─────────┼────────┤
│   犯罪時間   │95年4 月3日       │  95.01.10        │95.01.10        │
│              │                  │                  │                │
├───────┼─────────┼─────────┼────────┤
│偵查年度及案號│甲○95偵11968號   │甲○95毒偵559號   │甲○95毒偵55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  │95年度壢簡字1122號│95年度訴字638號   │95年度訴字638號 │
│  實  ├───┼─────────┼─────────┼────────┤
│  審  │判決  │95年8月14日       │  95年11月3日     │  95年11月3日   │
│      │日期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  定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判  ├───┼─────────┼─────────┼────────┤
│  決  │確定  │95年08月14日      │ 95年11月03日     │ 95年11月03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十│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減為有期徒刑一月│
│公權期間或罰金│五日              │                  │十五日          │
│額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三百元(即新臺│   同左           │   同左         │
│準            │幣九百元)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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