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另案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林雅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林雅慧」,顯為「甲○○」之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