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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加重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十五、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款定有明文。反面解釋即受刑人所犯之罪若為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者,依法仍准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刑法第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同條例第3 條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第3、4款 │ ││ │ │ │├───────┼─────────────┼─────────────┤│ 犯 罪 日 期 │ 95年12月4日 │ 95 年12月17日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 │ 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26440 │ 26440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案├─┼─────────────┼─────────────┤│ 後 │ │字│ 易 │ 易 ││ │號├─┼─────────────┼─────────────┤│ 事 │ │號│ 1926 │ 1926 ││ ├─┼─┼─────────────┼─────────────┤│ 實 │判│年│ 96 │ 96 ││ │決├─┼─────────────┼─────────────┤│ 審 │日│月│ 3 │ 3 ││ │期├─┼─────────────┼─────────────┤│ │ │日│ 13 │ 13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年│ 95 │ 95 ││ 確 │案├─┼─────────────┼─────────────┤│ │ │月│ 易 │ 易 ││ 定 │號├─┼─────────────┼─────────────┤│ │ │日│ 1926 │ 1926 ││ 日 ├─┼─┼─────────────┼─────────────┤│ │確│年│ 96 │ 96 ││ 期 │定├─┼─────────────┼─────────────┤│ │日│月│ 4 │ 4 ││ │期├─┼─────────────┼─────────────┤│ │ │日│ 2 │ 2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 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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