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4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3項│ │ │第10條第1項 │、第1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04月15日起至│93年09月06日 │ │ │93年06月25日止 │ │ ├───┬───┼────────┼────────┤ │偵 │ 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及│ 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查 ├───┼────────┼────────┤ │ 案│ 年 │93 │93 │ │年 ├───┼────────┼────────┤ │ 號│ 字 │毒偵 │速偵 │ │度 ├───┼────────┼────────┤ │ │ 號 │1922 │246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 │年│93 │93 │ │ │案├─┼────────┼────────┤ │ 後 │ │字│訴 │桃簡 │ │ │號├─┼────────┼────────┤ │ 事 │ │號│1222 │1672 │ │ ├─┼─┼────────┼────────┤ │ 實 │判│年│93 │93 │ │ │決├─┼────────┼────────┤ │ 審 │日│月│10 │11 │ │ │期├─┼────────┼────────┤ │ │ │日│15 │03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年│同上 │同上 │ │ 確 │案├─┼────────┼────────┤ │ │ │字│ │ │ │ 定 │號├─┼────────┼────────┤ │ │ │號│ │ │ │ 日 ├─┼─┼────────┼────────┤ │ │確│年│93 │93 │ │ 期 │定├─┼────────┼────────┤ │ │日│月│11 │12 │ │ │期├─┼────────┼────────┤ │ │ │日│05 │09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為第三條所定之罪│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三款 │,但宣告刑未逾一│ │條例 │ │年六月,符合第二│ │ │ │條第一項第三款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 │勞役之折算標準│元三百元即新臺幣│元三百元即新臺幣│ │ │九百元折算一日 │九百元折算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