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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 記 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署押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217條第1項          │
│              │項                        │                          │
├───────┼─────────────┼─────────────┤
│  犯罪日期    │92年5 月1 日至95年2 月14日│95年2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緝字第116 號        │度偵字第2028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286號        │95年度簡字第39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3日               │95年10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286號        │95年度簡字第39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1日              │95年12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準            │算壹日                    │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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