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署押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217條第1項 │ │ │項 │ │ ├───────┼─────────────┼─────────────┤ │ 犯罪日期 │92年5 月1 日至95年2 月14日│95年2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緝字第116 號 │度偵字第2028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286號 │95年度簡字第39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3日 │95年10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286號 │95年度簡字第39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1日 │95年12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準 │算壹日 │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