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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罪│
│              │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7 │
│              │7月       │4月       │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刑法第284 │刑法第185 │
│              │制條例第10│條        │之4條     │
│              │條第1項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4年8月10 │94年10月25│94年10月25│
│              │日        │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關年度及案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署94年度毒│署95年度偵│署95年度偵│
│              │偵字第6057│字第12871 │字第12871 │
│              │號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後│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事├────┼─────┼─────┼─────┤
│  實│案號    │95年度訴字│95年度交訴│95年度交訴│
│  審│        │第12號    │字第75號  │字第75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95年3月22 │95年8月11 │95年8月11 │
│    │        │日        │日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定│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判├────┼─────┼─────┼─────┤
│  決│案號    │95年度訴字│95年度交訴│95年度交訴│
│    │        │第12號    │字第75號  │字第75號  │
│    ├────┼─────┼─────┼─────┤
│    │確定日期│95年4月17 │95年9月11 │95年9月11 │
│    │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     │第3款     │第3款     │
│條例          │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2 │有期徒刑3 │
│              │月15日    │月        │月1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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