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過失傷害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拘役伍拾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 │ │ │條第一項 │ 項 │ ├───────┼──────────┼──────────┤ │ 犯罪日期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 九十四年三月六日 │ │ │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毒偵│ 桃園地檢九十四年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三四八五號 │ 字第七四八五號 │ ├──┬────┼──────────┼──────────┤ │ 最│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 │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 │ 實│ │ 一六五六號 │一五二二號 │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 確│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 │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 │ 決│ │ 一六五六號 │一五二二號 │ │ ├────┼──────────┼──────────┤ │ │確定日期│ 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 九十四年十月三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有期徒刑柒月 │ 拘役貳拾伍日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準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