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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宣       │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告       │                │                │                │
│       刑       │                │                │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    │
├────┬───┼────────┼────┬───┼────────┤
│   犯   │  年  │    九十五      │九十四  │九十四│    九十四      │
│   罪   ├───┼────────┼────┼───┼────────┤
│   日   │  月  │      九        │  八    │  九  │      九        │
│   期   ├───┼────────┼────┼───┼────────┤
│        │  日  │     三十       │ 十五   │二十五│二十六日為警採尿│
│        │      │                │  起    │  止  │時回溯九十六小時│
│        │      │                │        │      │內之某時        │
├────┼───┼────────┼────┴───┴────────┤
│最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實      │  ├─┼────────┼─────────────────┤
│審      │  │字│       訴       │               訴                 │
│        │  ├─┼────────┼─────────────────┤
│        │號│號│    二六三一    │             二0九               │
│        ├─┼─┼────────┼─────────────────┤
│        │判│年│     九十六     │             九十五               │
│        │決├─┼────────┼─────────────────┤
│        │日│月│       一       │               二                 │
│        │期├─┼────────┼─────────────────┤
│        │  │日│     二十六     │             二十四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        │  ├─┼────────┼─────────────────┤
│定      │  │字│      訴        │               訴                 │
│        │  ├─┼────────┼─────────────────┤
│        │號│號│    二六三一    │             二0九               │
│        ├─┼─┼────────┼─────────────────┤
│判      │確│年│     九十六     │             九十五               │
│        │定├─┼────────┼─────────────────┤
│        │日│月│       二       │               四                 │
│        │期├─┼────────┼─────────────────┤
│決      │  │日│     二十六     │               一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貳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銀元參佰元即新臺│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                │壹日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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