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宣 │ 有期徒刑拾月 │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告 │ │ │ │ │ 刑 │ │ │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 │ ├────┬───┼────────┼────┬───┼────────┤ │ 犯 │ 年 │ 九十五 │九十四 │九十四│ 九十四 │ │ 罪 ├───┼────────┼────┼───┼────────┤ │ 日 │ 月 │ 九 │ 八 │ 九 │ 九 │ │ 期 ├───┼────────┼────┼───┼────────┤ │ │ 日 │ 三十 │ 十五 │二十五│二十六日為警採尿│ │ │ │ │ 起 │ 止 │時回溯九十六小時│ │ │ │ │ │ │內之某時 │ ├────┼───┼────────┼────┴───┴────────┤ │最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實 │ ├─┼────────┼─────────────────┤ │審 │ │字│ 訴 │ 訴 │ │ │ ├─┼────────┼─────────────────┤ │ │號│號│ 二六三一 │ 二0九 │ │ ├─┼─┼────────┼─────────────────┤ │ │判│年│ 九十六 │ 九十五 │ │ │決├─┼────────┼─────────────────┤ │ │日│月│ 一 │ 二 │ │ │期├─┼────────┼─────────────────┤ │ │ │日│ 二十六 │ 二十四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年│ 九十五 │ 九十五 │ │ │ ├─┼────────┼─────────────────┤ │定 │ │字│ 訴 │ 訴 │ │ │ ├─┼────────┼─────────────────┤ │ │號│號│ 二六三一 │ 二0九 │ │ ├─┼─┼────────┼─────────────────┤ │判 │確│年│ 九十六 │ 九十五 │ │ │定├─┼────────┼─────────────────┤ │ │日│月│ 二 │ 四 │ │ │期├─┼────────┼─────────────────┤ │決 │ │日│ 二十六 │ 一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貳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銀元參佰元即新臺│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 │壹日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