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20日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9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5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