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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3日犯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94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6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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