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3日犯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使用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94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6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