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六、七、八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六、七、八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五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二、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聲請就附表編號六、七、八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