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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附表所示之標準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項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29日               │95年3月8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036號          │度偵字第1698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      │95年度訴字第260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6年4月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      │95年度訴字第2605號        │
│  決├────┼─────────────┼─────────────┤
│    │判決確定│96年1月29日               │96年5月14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新台幣壹仟元              │參佰元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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