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攜帶凶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4 日、同年5 月26日連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24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81、12894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