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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四罪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四罪經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 榮 澤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踰越牆│故買贓物        │竊盜            │竊盜            │
│                │                │垣竊盜          │                │                │                │
├────────┼────────┼────────┼────────┼────────┼────────┤
│       宣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拘役伍拾日,如易│
│       告       │                │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新台│科罰金,以新台幣│
│       刑       │                │                │叁佰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 條第1 │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法          條  │第10條第2項     │項第2款、第3款  │                │                │                │
├────────┼────────┼────────┼────────┼────────┼────────┤
│犯          罪  │95年4 月5 日至同│95年3 月22日及同│95年8月24日     │95年11月5日     │96年1月19日     │
│日          期  │年6 月18日採尿回│年6月17日       │                │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25│95年度偵字第8142│95年度偵字第1925│96年度偵字第78號│96年度速偵字第18│
│        │      │57號            │號              │6 號            │                │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451│95年度易字第742 │95年度壢簡字第18│96年度壢簡字第30│96年度壢簡字第28│
│事      │      │號              │號              │19號            │0號             │1號             │
│實      ├───┼────────┼────────┼────────┼────────┼────────┤
│審      │判  決│95年11月30日    │95年12月25日    │95年12月19日    │96年2月16日     │96年2月8日      │
│        │日  期│                │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451│95年度易字第742 │95年度壢簡字第18│96年度壢簡字第30│96年度壢簡字第28│
│判      │      │號              │號              │19號            │0號             │1號             │
│決      ├───┼────────┼────────┼────────┼────────┼────────┤
│        │判決確│96年1月8日      │96年1月29日     │96年2月5日      │96年3月19日     │96年3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    │拘役貳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伍日            │                │伍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元叁佰元即新台幣│標準            │標準            │標準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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