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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5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受刑人係幫助犯,依共犯從屬性理論,應以正犯犯詐欺罪之行為時即94年11月15日為受刑人之犯罪行為時),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28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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