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                │                │                │
│       告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二月   │                │
│       刑       │                │                │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法          條  │                │                │                │
├────┬───┼────────┼────────┼────────┤
│   犯   │  年  │  95 至 95      │  95            │                │
│   罪   ├───┼────────┼────────┼────────┤
│   日   │  月  │  1     2       │  2             │                │
│   期   ├───┼────────┼────────┼────────┤
│        │  日  │  5     15      │  12            │                │
├────┼───┼────────┼────────┼────────┤
│偵    及│機  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
│查      │  年  │ 95             │ 同左           │                │
│      案├───┼────────┼────────┼────────┤
│年      │  字  │ 毒偵           │                │                │
│        ├───┼────────┼────────┼────────┤
│度    號│  號  │ 1257           │                │                │
├────┼───┼────────┼────────┼────────┤
│最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年│95              │ 同左           │                │
│實      │  ├─┼────────┼────────┼────────┤
│審      │  │字│訴              │                │                │
│        │  ├─┼────────┼────────┼────────┤
│        │號│號│864             │                │                │
│        ├─┼─┼────────┼────────┼────────┤
│        │判│年│95              │ 95             │                │
│        │決├─┼────────┼────────┼────────┤
│        │日│月│8               │ 8              │                │
│        │期├─┼────────┼────────┼────────┤
│        │  │日│21              │ 21             │                │
├────┼─┴─┼────────┼────────┼────────┤
│確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年│95              │ 同左           │                │
│        │  ├─┼────────┼────────┼────────┤
│定      │  │字│訴              │                │                │
│        │  ├─┼────────┼────────┼────────┤
│        │號│號│864             │                │                │
│        ├─┼─┼────────┼────────┼────────┤
│判      │確│年│95              │  95            │                │
│        │定├─┼────────┼────────┼────────┤
│        │日│月│10              │  10            │                │
│        │期├─┼────────┼────────┼────────┤
│決      │  │日│11              │  11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又十五日        │                │                │
├────────┼────────┼────────┼────────┤
│                │銀元三百元即新台│ 同左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幣九百元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