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 日犯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