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8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