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19日起至94年12月26日止(聲請書誤植為94年9 月19日),連續犯重利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8 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50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3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1 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44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