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7 月17日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51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