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竊盜、贓物、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至4 號、編號6 至8 號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 號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