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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編號1 、2 、3 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減得之刑與編號5、6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電信法等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2 、3 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復與編號5 、6 不得減刑之罪,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7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