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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款                    │
├────┼───────────┼───────────┤
│犯罪日期│94年5 月5 日          │94年1 月23日          │
│        │(△無附件)          │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
│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279 號  │94年度偵字第300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1863號  │94年度易字第594 號    │
│實├──┼───────────┼───────────┤
│審│判決│94年8 月31日          │94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1863號  │94年度易字第594 號    │
│判├──┼───────────┼───────────┤
│決│確定│94年10月11日          │94年8 月11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5 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折算標準│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備註    │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1 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