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 月18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150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8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