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25日至93年3 月1 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96年1 月29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