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6 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52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