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7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4 所載,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 、6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至6 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至6 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