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2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 │ │ │ │ │ │ ├───────┼─────────────┼─────────────┼─────────────┼─────────────┼─────────────┤ │ 犯罪日期 │86年12月間某日 │88年10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88年9月3日 │86年12月24日 │86年3月15日 │ │ │ │載為1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6430號 │度偵字第16430號 │度偵字第3080號 │度偵字第16750號 │度偵字第2307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90年度訴字第129號 │88年度訴緝字第126號 │92年度訴字第84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9年1月28日 │89年1月28日 │90年10月30日 │91年2月6日 │92年11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90年度訴字第129號 │88年度訴緝字第126號 │92年度訴字第843號 │ │ 決├────┼─────────────┼─────────────┼─────────────┼─────────────┼─────────────┤ │ │判決日期│89年4月8日 │89年4月8日 │90年11月26日 │91年10月15日 │92年12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減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 │額 │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準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