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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5 月25日(聲請意│94年5 月25日(聲請意│
│              │旨誤載為96年4 月24日│旨誤載為96年4 月24日│
│              │以前)              │以前)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184號│
│關年度及案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67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67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4年11月7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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