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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 、4 所載,編號4之犯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2、3與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與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3 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    │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連續施用毒品罪            │恐嚇                      │
│              │                          │品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              │                          │第2項4款                  │                          │                          │
├───────┼─────────────┼─────────────┼─────────────┼─────────────┤
│  犯罪日期    │82年7月28日               │82年7月28日               │82年7月28日               │85年12月16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607號            │度偵字第2607號            │度偵字第2607號            │度偵字第1586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82年度聲字第1201號        │82年度聲字第1201號        │82年度聲字第1201號        │86年度訴字第988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2年7月28日               │82年7月28日               │82年7月28日               │87年12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82年度聲字第1201號        │82年度聲字第1201號        │82年度聲字第1201號        │86年度訴字第988號         │
│  決├────┼─────────────┼─────────────┼─────────────┼─────────────┤
│    │判決日期│82年8月8日                │82年8月8日                │82年8月8日                │87年12月2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4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額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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