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第320條第1項 │ │ │項 │ │ ├───────┼─────────────┼─────────────┤ │ 犯罪日期 │95年1月下旬某日起至95年4月│94年2月4日起至95年2月25日 │ │ │下旬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1838號 │年度偵字第290號、第2103號 │ │ │ │、第4178號、第691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908號 │95年度易字第669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 │95年6月1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字第908號 │95年度易字第669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7月31日 │95年8月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陸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