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忠義禮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忠義禮儀有限公司所犯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以詐欺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忠義禮儀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2年11月5 日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817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855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