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06號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日期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所犯附表編號1、2、3、4、5、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於減刑後,及就附表編號3、4、5、6所列之罪減刑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