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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清旺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清旺因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至95年12月1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8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參照。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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