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清旺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清旺因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至95年12月1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8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參照。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