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壹仟元(即新台幣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15日為警查獲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85號(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04 號)簡易判決判處罰金2,000 元(即新台幣陸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