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1日20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2370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4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2 月26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