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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派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派匠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派匠有限公司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                │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            │ 同左           │同左            │
│罪            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                │                │
│                │作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
│所          犯  │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            │同左            │同左            │
│法          條  │第2項、第3項    │                │                │                │
├────────┼────────┼────────┼────────┼────────┤
│犯          罪  │94年4月15日以前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          期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            │同左            │同左            │
│        │      │5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事      │      │5號             │                │                │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23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判      │      │5號             │                │                │                │
│決      ├───┼────────┼────────┼────────┼────────┤
│        │判決確│96年6月26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                │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            │ 同左           │同左            │
│罪            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                │                │
│                │作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
│所          犯  │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            │同左            │同左            │
│法          條  │第2項、第3項    │                │                │                │
├────────┼────────┼────────┼────────┼────────┤
│犯          罪  │94年4月15日以前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          期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            │同左            │同左            │
│        │      │5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事      │      │5號             │                │                │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23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判      │      │5號             │                │                │                │
│決      ├───┼────────┼────────┼────────┼────────┤
│        │判決確│96年6月26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編            號│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            │ 同左           │同左            │
│罪            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                │                │
│                │作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
│所          犯  │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            │同左            │同左            │
│法          條  │第2項、第3項    │                │                │                │
├────────┼────────┼────────┼────────┼────────┤
│犯          罪  │94年4月15日以前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          期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            │同左            │同左            │
│        │      │5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事      │      │5號             │                │                │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23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判      │      │5號             │                │                │                │
│決      ├───┼────────┼────────┼────────┼────────┤
│        │判決確│96年6月26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
│                │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            │ 同左           │同左            │
│罪            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                │                │
│                │作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
│所          犯  │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            │同左            │同左            │
│法          條  │第2項、第3項    │                │                │                │
├────────┼────────┼────────┼────────┼────────┤
│犯          罪  │94年4月15日以前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          期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            │同左            │同左            │
│        │      │5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事      │      │5號             │                │                │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23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判      │      │5號             │                │                │                │
│決      ├───┼────────┼────────┼────────┼────────┤
│        │判決確│96年6月26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編            號│      十七      │      十八      │      十九      │      二十      │
├────────┼────────┼────────┼────────┼────────┤
│                │受僱人圖利媒介外│同左            │ 同左           │同左            │
│罪            名│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                │                │
│                │作              │                │                │                │
├────────┼────────┼────────┼────────┼────────┤
│宣     告     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
│所          犯  │就業服務法第64條│同左            │同左            │同左            │
│法          條  │第2項、第3項    │                │                │                │
├────────┼────────┼────────┼────────┼────────┤
│犯          罪  │94年4月15日以前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          期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580│同左            │同左            │同左            │
│        │      │5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事      │      │5號             │                │                │                │
│實      ├───┼────────┼────────┼────────┼────────┤
│審      │判  決│96年5月23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76│同左            │同左            │同左            │
│判      │      │5號             │                │                │                │
│決      ├───┼────────┼────────┼────────┼────────┤
│        │判決確│96年6月26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同左            │同左            │同左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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