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曾雨明
- 當事人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玖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安特斯實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 │ │,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違反│,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違反│,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違反│,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違反│,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違反│ │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 │他人工作之規定 │他人工作之規定 │他人工作之規定 │他人工作之規定 │ ├───────┼─────────────┼─────────────┼─────────────┼─────────────┼─────────────┤ │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 ├───────┼─────────────┼─────────────┼─────────────┼─────────────┼─────────────┤ │ 所犯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第2│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第2│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第2│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第2│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3項、第2│ │ │項 │項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1月7日 │94年4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 │94年2月中旬(聲請書附表誤 │94年4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植│94年2月間(聲請書附表誤植 │ │ │ │植為94年1月7日) │植為94年1月7日) │為94年1月7日) │為94年1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5085號 │度偵字第15085號 │度偵字第15085號 │度偵字第15085號 │度偵字第1508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3日 │96年5月23日 │96年5月23日 │96年5月23日 │96年5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96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 │額 │ │ │ │ │ │ ├───────┼─────────────┴─────────────┴─────────────┴─────────────┴─────────────┤ │附 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執行罰金18萬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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