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及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沒收宣告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妨害自由 │加重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2 條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3款│ ├───────┼─────────────┼─────────────┤ │ 犯罪日期 │95年2 月11日 │95年2 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3616號 │度偵字第361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707 號 │95年度訴字第707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5 月19日 │95年5 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字第707 號 │95年度訴字第707 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6 月28日 │95年6 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 │ │ ├───────┼─────────────┴─────────────┤ │備註 │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 └───────┴───────────────────────────┘